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5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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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53544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5年4月20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05年8月11日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开发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均应当

2、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房地产转让、抵押、中介服务市场的管理工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等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建设、财政、规划、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社会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权属转移给他人

3、的行为。房地产转让包括:(一)买卖房地产的;(二)赠与、继承、分析房地产的;(三)以房地产作价出资、与他人成立企业组织,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四)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五)企业被收购、兼并、合并涉及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六)以房地产抵债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一)无合法权属证书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第八

4、条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第九条房地产权利人转让共有房地产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受让权。房地产权利人转让租赁期限未满的房地产时,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房地产权利人转让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时,应当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应当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转让:(一)经改建、扩建的房屋,应当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二)产权人死亡,其继承人应当先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三)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他人对房屋进行处分,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全

5、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房屋开发建设的工程量达到工程建设总量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十二条商品房预售,预售人与预购人应当依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十三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应当用于该商品房有关的工程建设。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制度。第十四条开发企

6、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预售的商品房,商品房预售单位不得变更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售价。已预售的商品房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日期竣工并交付使用;未如期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第三章房地产抵押第十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一)权属有争议的;(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五)被依法查封、扣押、

7、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第十七条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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