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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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19940614【实施日期】199406141994年6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6月14日公布施行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管理  第三章房地产租赁管理  第四章房地产抵押管理  第五章房地产交易监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促进房地产流通,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城市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租赁、抵押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和独立工矿区范围内进行的各类房地产交易,均适用本条例。  涉外房地产交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省人民政府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

3、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7  市(地)、县(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资格,验证交易标的物的权属;  (二)办理房地产交

4、易登记监理手续;  (三)确认交易标的物的价值;  (四)依法查处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五)提供房地产交易咨询服务,并指导交易活动;  (六)负责对房地产交易的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  (七)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制定房地产交易的具体制度和办法。  第六条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转让、出租、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七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私下交易房地产。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交易的宏观调控和指导,

5、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  土地、财政、税务、物价、工商、审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参与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交易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交易。委托代理交易应当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单位检举揭发房地产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章名】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管理  第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十二条转让房地产,双方

6、当事人应当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后,签订房地产买卖、交换和赠与契约,办理立契审核手续。  第十三条下列行为,视同房地产转让:  (一)以房地产作为出资,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的;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

7、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7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  (三)收购企业时,房地产转移给新权利人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第十四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土地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根据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县级以上

8、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未登记领取有关证件的;  (五)权属有争议或者权证与标的物不相符的;  (六)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八)商品房未办理预售审批手续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权属转移的。  第十五条房屋产权转移,其相关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  同一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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