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6655164
大小:39.0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01-21
《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80731(颁布时间)19980731(实施时间)20050901(失效时间)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6月26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三章 房屋租赁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和典当第五章 房地产交换第六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
2、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含开发区)进行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典当、交换及其他房地产经营和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旗县、郊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工商、税务、物价、财政、国有资产、建设、公安、金融等部门按照职权划分,各司其职,配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工作。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房地产交易活动必须在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并由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当事人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时,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规定缴纳税费。第六条 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要履行职责,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4、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揭发。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权属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包括:(一)买卖房地产的;(二)赠与、继承、分析房地产的;(三)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的;(四)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的;(五)企业被收购、兼并、合并涉及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六)以房地产抵债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一)无合法权属证件的;
5、(二)权属有争议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六)商品房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七)出典房屋典期未满的;(八)在依法公告拆迁范围内的;(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房屋在建工程的,必须完成开发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必须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
6、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第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财政或者作其他处理。第十一条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共有房地产时,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受让权。房地产权利人转让租赁期限未满的房地产时,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房地产权利人转让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时,必须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第十二条
7、 房地产拍卖,必须由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并由其委托的拍卖机构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房地产拍卖。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应当进入房地产市场挂牌交易。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将预售合同
8、报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并由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会同金融部门监督。第十五条 已预售的商品房再转让,当事人应当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商品房预售单位不得为购房者更名。第十六条 已预售的商品房,除国家规定允许调整售价外,商品房预售单位不得变更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售价。已预售的商品房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日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