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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1
《《劳动合同法》讲座课件(ppt)_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劳动合同法》第一部分劳动合同法主要特点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第一阶段:劳动保障部起草(2004年初至2005年1月)第二阶段:国务院法制办修改完善(2005年1月至10月)——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2005年11月26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第三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5年12月至2007年6月29日)——四次审议——2006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191849条意见。——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以145票
2、赞成,1票未按表决器通过。《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不是子法与母法的关系,(1)是其他法律,法律位阶相同;(2)科学的劳动法律层次应当是:《劳动法》具有社会基准法的性质,是宏观调整层次,规定最高工时、最低工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效力最高;集体合同法是中观调整层次,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微观调整层次,解决个别劳动合同的问题。(3)关于劳动合同问题,两部法律都有规定。根据《立法法》第83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规定。无论是特别法优于
3、一般法,还是新法优于旧法,都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特点(一)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大对就业稳定性的保护(突出体现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试用期、违约金、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经济补偿金等规定)——加强对就业质量的保护(如同工同酬原则、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涉及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共有14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劳动合同文本欠缺必备条款、扣押身份证件、不订立劳动合同、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强迫劳动、用人单位不具备法定主体资
4、格、俱承包经营违法招用劳动者等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扩大了法律适用的范围——在用工形式方面:(1)劳务派遣;(2)非全日制用工;(3)多重劳动关系(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如第39条第4项);(4)明确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法律责任;(5)明确了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调整对象方面:(1)扩大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明确事业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劳动者的范围(聘用制人员,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本
5、法)问题:第2条适用范围中的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那么,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否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三)加强了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五个方面)(1)服务期和违约金;(2)竞业限制条款和违约金;(3)规模性经济裁员;(4)限制经济补偿计发基数和年限;(5)明确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四)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劳动关系调整体系1.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机制:——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完善了企业集体合同制度,对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以及履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作出新的规定。——
6、规章制度:明确了程序要求,改变企业内部劳动标准单方决定的现状2.行政、司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劳动监察:进一步细化监督检查内容,提供行政保障。——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3.社会对话机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继《工会法》之后,再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地位和作用。第二部分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一、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1、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建立劳动关系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成立还是生效?2、建立劳动关系之时。用人单位自用工之
7、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上班的第一天起。3、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第10条第二款规定。未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4、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便于劳动关系的确认。(第7条)(二)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1、书面劳动合同是全日制用工唯一合法的形式。2、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3、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处理原则: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实行同工同酬。(第11条)4、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8、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满1年订立的,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5、关于非书面劳动合同:超过1年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国劳动法典规定:定期劳动合同必须用书面形式订立并准确表述订立合同之原因,非如此,订立的劳动合同视为无确定期限。我国台湾《劳动基准法》第9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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