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 附: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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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附:修正本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10518(颁布时间)20010518(实施时间)20101223(失效时间)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 附:修正本(2001年5月18日经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营运线路和经营资质管理第三章 营运服务管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1、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区管理处和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公共汽车的日常管理工作。”删去第二款。2、第

2、六条中的“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市公交办”改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3、第十五条第七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的“市公交办”改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4、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二项、第三十条。5、第十五条第六项中的“小公共汽车管理机关”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小公共汽车管理部门”改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6、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小公共汽车业务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暂扣车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辆车5000元至2万元处以罚

3、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无照经营小公共汽车业务的,可暂扣车辆,并在5日内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7、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小公共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乘务员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资质条件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小公共汽车经营者经营许可证件和驾驶员、乘务员营运资格证件。”8、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后增加:“其中,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车辆营运证件。”此外,根据本修正案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修正)(1998年6月5

4、日经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小公共汽车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维护正常营运秩序,保障乘客、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公共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乘客和小公共汽车管理者,均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小公共汽车是指按照固定线路行驶,7座以上、20座以下的营运性客车。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5、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区管理处和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公共汽车的日常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税务、物价、劳动、卫生、公安、公安交通等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小公共汽车进行管理。第四条 小公共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组成部分,是大型公共汽车在线路、运力、档次上的补充。小公共汽车营运应当统一管理、按需适量、方便群众。第五条 本市小公共汽车采用固定站点上、下车和非固定站点上、下车相结合的服务方式。第二章 营运线路和经营资质管理第六条 小公共汽车营运线路的发展计划,应当根据北京城市规划和社会需求,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审定。第七

6、条 本市对小公共汽车营运线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推行有偿使用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条 小公共汽车营运线路上应当设置停车站点,并放置统一样式的站牌。第九条 申请从事小公共汽车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格并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二)有合格的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符合规定的车辆停放场地;(四)有营运线路和合理的营运方案;(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第十条 小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身体健康;(二)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被吊销营运资格证件的须期满5年以上;(

7、三)驾驶员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取得本市核发的驾驶证,并连续2年从事汽车驾驶工作。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小公共汽车经营的,须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领取经营许可证件,在取得营业执照、车辆牌证,办理税务登记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线路准运证、驾驶员准驾证和乘务员服务证等营运资格证件。第十二条 小公共汽车经营者增加、减少或者更新车辆,应当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变更办公场所、停车场地、管理人员等,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停运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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