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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6
《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修正案 附:修正本》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修正案附:修正本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20329(颁布时间)20020329(实施时间)20050325(失效时间)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修正案 附:修正本(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 管理和检查第四章 服务和保护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删去第三十条。此外,根据本修正案对部分条文的序号作相应调整。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修正本)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
2、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方便群众生活,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本条例所称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以下简称务工经商人员),是指无本市常住户口,暂住本市从事劳务、经营、服务等活动,以取得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的外地人员。外地来京受聘从事科技、文教、经贸等工作的专业人员,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对务工经商人员实行规模控制,严格管理,加强服务,依法保护的方针。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首都城市功能和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承受能务,提出务工经商人员总量控
3、制要求,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措施落实。第五条 务工经商人员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务工经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服从管理,自觉维护首都社会秩序。第七条 务工经商人员在首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 本条例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外来人员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和本区、县务工经商人员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
4、权。(一)对务工经商人员以及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务工经商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接受其咨询,维护其合法权益;(三)协助有关机关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理;(四)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权。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数量较多的系统或者单位,经市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可以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协管人员。第十条 本市公安、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房屋土地管理、税务、计划生育、城建、规划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加强对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组织,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机关
5、做好务工经商人员的宣传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专门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秉公办事,严格执法。第十三条 本市对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工作,实行目标习管理责任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章 管理和检查第十四条 本市对务工经商人员严格执行《暂住证》制度。务工经商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按照户籍管理规定持本,人身份证以及其他有效证明,育龄妇女需同时持婚育状况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对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核发《暂住证》。未取得《暂住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
6、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第十五条 本市对向务工经商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许可证制度。单位和个人向务工经商人员出租房屋,必须取得房屋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公安机关核发的《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禁止非法租赁行为。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纳税。第十六条 下列房屋不得出租:(一)危险房屋或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二)违法搭建的房屋;(三)本市居民承租的公有房屋;(四)依照法标、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房屋。第十七条 向务工经商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向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发现承租人有违法或者其他可疑行为,应
7、当立即向有关机关报告。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承租的房屋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和违禁物品。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第十八条 本市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实行《外来人员就业证》制度。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必须持《暂住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向本市劳动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作为在本市务工的有效证件。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必须经过劳动行政机关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手续。禁止私自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第二十条 用工需求量大的系统和单位,应当通过在外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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