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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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修正)

2、第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方便群众生活,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以下简称务工经商人员),是指无本市常住户口,暂住本市从事劳务、经营、服务等活动,以取得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的外地人员。  外地来京受聘从事科技、文教、经贸等工作的专业人员,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对务工经商人员实行规模控制,严格管理,加强服务,依

3、法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首都城市功能和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承受能力,提出务工经商人员总量控制要求,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措施落实。  第五条务工经商人员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务工经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服从管理,自觉维护首都社会秩序。  第七条务工经商人员在首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本条例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

4、政府外来人员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和本区、县务工经商人员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检查。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务工经商人员以及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务工经商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接受其咨询,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协助有关机关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理;  (四)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权。  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数量较多的系统或者单位,经市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可以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  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协管人员。  第十条本市公安、劳动

5、、工商行政管理、房屋土地管理、税务、计划生育、城建、规划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加强对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组织,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机关做好务工经商人员的宣传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专门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秉公办事,严格执法。  第十三条本市对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管理和检查  第十四条本市对务工经商人员严格执行《暂住证》制度。  务工经商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按照户籍管理规定持本人身份证

6、以及其他有效证明,育龄妇女需同时持婚育状况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对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核发《暂住证》。  未取得《暂住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本市对向务工经商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许可证制度。  单位和个人向务工经商人员出租房屋,必须取得房屋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公安机关核发的《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禁止非法租赁行为。  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危险

7、房屋或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  (二)违法搭建的房屋;  (三)本市居民承租的公有房屋;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房屋。  第十七条向务工经商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向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发现承租人有违法或者其他可疑行为,应当立即向有关机关报告。  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承租的房屋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和违禁物品。  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八条本市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实行《外来人员就业证》制度。  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必须持《暂住证》

8、和其他有关证件向本市劳动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作为在本市务工的有效证件。  第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必须经过劳动行政机关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手续。禁止私自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  第二十条用工需求量大的系统和单位,应当通过在外地建立劳动基地,按计划、有组织地招用外地务工人员。  第二十一条本市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行业、工种,以及对务工人员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能力等要求,由市劳动行政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劳动力需求状况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从事的工种,必须是经劳动行政机关批准的和

9、《外来人员就业证》登记的工种。  第二十三条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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