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案 附:修正本

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案 附:修正本

ID:15051974

大小:31.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8-01

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案 附:修正本_第1页
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案 附:修正本_第2页
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案 附:修正本_第3页
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案 附:修正本_第4页
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案 附:修正本_第5页
资源描述:

《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案 附:修正本》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案附:修正本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10518(颁布时间)20010518(实施时间)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案 附:修正本(2001年5月18日经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研制、生产和销售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第四章 安全监督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1、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改为“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第二款中的“区、县农业机械局”改为“区、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款中的“技术监督”

2、改为“质量技术监督”。2、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改为“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3、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准备推广的农机具,必须经部级或者本市市级鉴定,取得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一句。4、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的“区、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改为“区、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5、删去第十条

3、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八条。6、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中的“技术监督部门”和第十二条中的“技术监督局”分别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7、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改为“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机构”。此外,根据本修正案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1997年7月18日经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4、通过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障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含零部件)研制、生产、销售、维修、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和农田基本建设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和农用运输机械。第三条

5、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事业的领导,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完善管理服务体系,鼓励、扶持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经营、维修、服务企业平等竞争。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向农业生产者指定供应厂商、农业机械品牌、维修服务企业。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第四条 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市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负责。区、县农业机

6、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乡、镇农业机械管理,其业务受区、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农业机械有关的管理工作。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农业机械管理工作,接受同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研制、生产和销售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鼓励和支持农机具改革。第六条 

7、新型农机具的研制应当以农业生产的主要环节或者不同地区生产急需的农机具为重点,同时努力开发与农艺相结合、利用多种能源及应用节能技术的农业机械。第七条 新研制的农机具必须经国家部级或者本市市级科技成果鉴定。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进行产品鉴定的农业机械,投产前必须进行产品鉴定,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批量生产。市农业机械鉴定站承担本市农业机械鉴定工作。鉴定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

8、第九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必须经区、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领取农业机械经营资格证书。无农业机械经营资格证书的,不得经营农业机械。第十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货时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和其他标识。禁止销售下列农业机械:(一)未通过国家部级或者本市市级鉴定的;(二)无产品合格证和证件不全的;(三)伪劣、假冒品牌和国家明令淘汰的。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必须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在产品保证期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时,应当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