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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30
《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 附:修正本》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附:修正本南宁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90923(颁布时间)19990923(实施时间)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 附:修正本(1998年11月26日南宁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卫生要求第三章 卫生管理第四章 卫生监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公共食(饮)具的卫生管理,保证消毒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条例。”2.第三条修改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公共食(饮)具
2、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协助管理。”调整为条例第四条。3.第四条修改“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饮食经营、公共食(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和一次性公共食(饮)具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调整为条例第三条。4.第五条修改为“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卫生行政部门检举和控告。”5.第六条修改为“公共食(饮)具每次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并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调整为第七条。6.第七条修改为“公共食(饮)具清洗消毒场所必须保持内外环境清洁、卫生,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必须有充足的水源,有污水排放处理设施”,调整为第六条。7.第八
3、条中的“公共食(饮)具洗涤、消毒的容器要采用”修改为“公共食(饮)具及洗涤、消毒用的容器要采用”。8.第九条修改为“公共食(饮)具采用热力消毒为主,包括煮沸、蒸汽、红外线消毒等。不能进行热力消毒的公共食(饮)具,可使用化学消毒剂进行洗涤和消毒。对公共食(饮)具进行清洗、消毒、运输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消毒设备、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9.第十一条修改为两条,即:“第十一条 一次性公共食(饮)具的生产、经营和公共食(饮)具清洗消毒运送服务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每两年必须参加卫生知识培训;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和
4、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第十二条 一次性公共食(饮)具的生产、经营和公共食(饮)具清洗消毒运送服务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清洗消毒和运送公共食(饮)具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10.第十三条修改为“经营宴席、炒卖、快餐、火锅、集体膳食等公共餐饮和在歌舞厅、酒(水)吧、咖啡屋、茶庄等公共场所从事公共餐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使用的公共食(饮)具自行消毒。”调整为第十四条。11.第十四条修改为“自行消毒公共食(饮)具的单位和个人,应配备有大于客流量两倍的公共食(饮)具,使用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热力消毒设备。”调整为第十五条。12.第十五条修改为“
5、自行消毒公共食(饮)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共食(饮)具清洗消毒制度,设置专职公共食(饮)具消毒员,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保证食(饮)具清洗、消毒质量。”调整为第十六条。13.第十六条修改为“自行消毒公共食(饮)具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消毒员操作证制度,其专职公共食(饮)具消毒员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取得《公共食(饮)具消毒操作证》后,方可从事公共食(饮)具消毒工作。”调整为第十七条。14.第十七、十八条合并修改后,调整为第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新增一条为第十九条,即:“第十八条 经营粉面、风味小食等饮食店(摊)实行公共食(饮)具* 星逑础⑾局贫取*第十九条 参加
6、集中清洗、消毒公共食(饮)具的饮食店(摊),必须使用公共食(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单位提供的公共食(饮)具,对已使用过的公共食(饮)具不得自行清洗或重复使用。第二十条 市区内公共食(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的单位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定点设置,并接受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管理。市辖县公共食(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的单位,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市、县从事公共食(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和一次性公共食(饮)具生产的单位,必须先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公共食(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和一次性公共食(饮)具生产、经营活动。卫
7、生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和要求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15.第十九条修改为“公共食(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单位的职责是:(一)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方法,按规定要求对公共食(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保证消毒质量;(二)按时收、送公共食(饮)具,保证参加集中清洗消毒的用户能够及时使用上消毒合格的食(饮)具;(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已消毒的公共食(饮)具在贮存、运输、中转、发放过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四)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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