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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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90914(颁布时间)19990914(实施时间)20040801(失效时间)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文号)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1999年8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四章 配套设施管理第五章 权益保障与投诉受理第六章 奖惩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2、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以下简称城市公交),是指在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电车、渡轮等交通工具、配套设施以及交通方式的总称。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城市公交运营业务和使用公共客运交通工具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按照《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执行。第四条 城市公交应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城市公交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道路交通规划,方便乘客。第五条 兴

3、办城市公交、建设城市公交配套设施的投资者,享有合同规定年限的经营权。第六条 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公交,并对管理工作承担责任。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受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城市公交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港监、规划、工商行政、市政、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交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七条 从事城市公交运营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的客运工具及相应的技术力量;(三)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设施和场所;(四)有健全

4、的运营管理制度。从事小公共汽车运营业务的个人,必须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规定的车辆和车辆停放场地。第八条 从事城市公交运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二)向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资料;(三)持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批表,分别到税务、公安、港监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四)到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武汉市城市公交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等证牌。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

5、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不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经营者,应通过授权或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城市公交线路的经营权。城市公交线路经营权授权和有偿出让、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 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经营者进行年度审验;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运营。经营者合并(分立)、停业(歇业)或变更经营业务,应到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变更或注销手续。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在取得城

6、市公交线路经营权之日起2个月内开始运营,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第十二条 城市公交路(航)线的确定、调整,应先征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和港监部门批准,经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备案。禁止非法转让路(航)线和伪造资质证书等有关证牌。第十三条 城市公交车辆上公路运营,应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 经营者必须按核准的运营结构、方式、规模和路(航)线、站点(码头)、开收班时间、运营班次运营;遇有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应服从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港监)部门的

7、指挥和调度。遇到严重危及车(船)安全运行的情形,经营者可采取临时应急措施,改变运营路(航)线或中止运营,并及时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和港监部门及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办理服务性价格监审手续,按规定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核准印制的票据。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向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依法按时缴纳各项规费。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加强对运营车(船)的管理,投入运营的车(船)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容貌整洁,设备齐全,

8、性能良好,噪声及尾气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二)按规定设置运营标志和路(航)线牌;(三)按规定喷有服务、禁烟标志和投诉电话号码,张贴票价表,并配置专用卫生袋(桶);(四)无人售票车装有车载播音设施;使用代币卡的车辆验卡设施准确可靠;(五)安全等运营服务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七条 城市公交的驾驶员、乘务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船)驶入站点(码头),按指定位置摆正停稳;驶出站点(码头),提前关好车(船)门,然后缓速启动;(二)不得将车辆停在站点长时间等客,不得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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