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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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简介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4、《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穗府【2014】30号)工伤保险待遇核付项目及标准一、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可享受的待遇工伤医疗期间待遇项目计发基数及标准支付主体医疗费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总额工伤基金康复费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康复费(含康复器具)总额住院伙食补助费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按广州市标准支付(按出差标准的

2、70%)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间,按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支付二、工伤医疗终结后职工享受的待遇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可向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未达伤残等级(含声明放弃鉴定)工伤职工未达伤残等级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二)一至四级伤残方式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本人要求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享受以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伤残津贴、3.生活护理费(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

3、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方可享受)、4.工伤医疗待遇、5.基本医疗保险方式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享受以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伤残津贴、3.生活护理费(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方可享受)、4.工伤医疗待遇、5.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备注: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

4、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每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三)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伤残津贴、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工伤医疗待遇(四)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工伤医疗待遇备注:1、五至六级伤残人员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2、五、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3、七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待遇(1-10级伤残)项目计发基数计发标准支付主体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一级27个月工伤基金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

6、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一级15个月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基金支付二级14个月三级13个月四级12个月五级10个月六级8个月七级6个月八级4个月九级2个月十级1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五级50个月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六级40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4个月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待遇项目计发基数计发标准支付主体伤残津贴本人工资一级90%工伤基金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五级70%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六级60%生活护理费广州市上年度职工月

7、平均工资护理一级60%工伤基金护理二级50%护理三级40%护理四级30%(五)因工死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1、丧葬补助金;2、供养亲属抚恤金;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备注: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3、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按2003年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4、本人工资,是指工

8、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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