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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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及江苏省人民政府令《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编制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便于操作使用。一、1、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标准为:①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②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③职工因工致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

2、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一级伤残为24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工资五至十级伤残五级伤残为1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本人工资备注1、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

3、缴费工资。2、参保单位200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65元。3、未参保单位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60%的按60%计算。4、五、六伤残职工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按月发本人工资70%,60%的伤残津贴。如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则由单位按规定一次性支付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71-x周岁75-x周岁*1.4*1065=六级伤残71-x周岁75-x周岁*1.2*1065=七级伤残71-x周岁75-x周岁*1*1065=八级伤残71-x周岁75-x周岁*0.8*1065=九级伤残

4、71-x周岁75-x周岁*0.4*1065=十级伤残71-x周岁75-x周岁*0.2*1065=备注:1、按当地人的平均寿命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2、扬州市平均寿命男71-x周岁,女75-x周岁,由单位支付。3、由单位支付。4、2004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065元。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个月年龄等级20岁以下20-30周岁30-40周岁40-50周岁50-55周岁55-60周岁五级36302418126六级30252015105七级2420161284八级181512963九级12108642十级654321注:1、20-30周岁含20周岁

5、,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2、按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00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1065元。3、由单位支付。五、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血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1065=6390元(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

6、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0个月×1065元=63900元注:未参保单位由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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