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我国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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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阐述我国工伤保险待遇我国工伤保险待遇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我国工伤保险待遇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工伤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其中对于具体的认定标准采用在时间、地点、因果联系以及事故理由等多方面的考量。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职业康复,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工伤保险制度与民事侵权赔偿之对比  (一)性质  工伤保险最早起

2、源于民事侵权赔偿制度,经过100多年的发展,逐步演变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部分。虽然在性质上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存在根本差别。  (二)功能  民事赔偿作为一种纠错机制,通过对加害人课以义务、削弱其利益,并将此转移给受害方,从而最终重新实现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工伤保险的着眼点是一定的社会群体而非具体的个人。基于上述不同价值定位,民事赔偿的主要功能预防损害、损害填补以及制裁。通过对过错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制裁侵权人的作用。工伤保险的主要功能在于预防损害、损害填补、分散损失  (三)归责原则  无过错原则"已经成为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公认

3、的原则"①,这点在学术界基本上已经达成共识。在此原则下,劳动者无需证明用人单位过错,用人单位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要求免责。并且在现有法律规定下,劳动者本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也可直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相对应,民事侵权赔偿则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法律另有规定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适用关系的模式  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之间,由于工伤事故具有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的双重属性,相应的工伤劳动者就存在相应的两个请求权。主要救济模式归纳有四种:  (一)选择模式  即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雇员可以选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民事损害赔偿,选择了工伤保

4、险待遇,就不能再请求民事损害赔偿,反之亦然。  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在于赋予了工伤雇员的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赔偿或补偿的权利,但由于此两项请求权存在诸多差别,可能"实际上剥夺了事故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法上的救济权……除非它是为了在特定的情景下,从根本上废除侵权行为责任,否则在此种选择状态下不存在任何合理的社会正义"。②  (二)免除模式  免除模式,也称替代模式,即以工伤保险取代侵权责任。也就是说雇员遭受工伤事故后,只能请求工伤保险给付,而不能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  此模式的优点在于:(1)免除了雇主侵权法上的赔偿责任,符合现代社会实现损失承担社会化的理想。(2)减少诉讼,避

5、开劳资争议,符合推动劳资关系协调发展的目的。(3)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雇员直接向有关机构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效率极高。  然而,免除模式仍存在很多缺陷:(1)剥夺了受害雇员获得完全赔偿的权利,对受害雇员利益的保障不利。(2)功能单一,只具备损害填补和分散损失功能,而无法充分地维持对加害行为的制裁和事故预防功能。  (三)兼得模式  兼得模式下,工伤雇员既可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同时获得雇主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实行双重保护,最大的保护了受害职工。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程度上违背工伤保险创设目的,使得雇主承担工伤保险费与侵权损害赔偿双重责任。  (四)补充模式  补充模式指发生工伤后,工伤雇员

6、可同时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给付,但其最终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之损害。  四、我国工伤保险制度  我国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在此相关法律仍在逐渐完善进步中。  (一)旧法  1.相关法律:  ·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释》  2.分析:  1996年的条文将上下班交通事故的情况规定为工伤,但是明确了赔偿顺序,即只有在其难以向交通肇事者追偿时才享

7、受工伤保险待遇。2004年的条文进一步规定了交通事故情况下,即在原有顺序基础上劳动者享有双重赔偿请求权,但具体模式并不清楚。  2002年的两个条文就劳动者因职业病或生产安全事故与民事侵权法律关系竞合的规定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理由。(1)字面上看,排除了替代模式和选择模式,但是受害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是依兼得模式,可以主张完整的侵权损害赔偿,还是依据补充模式获得扣除后的补偿金额还是不明确。(2)职业病一般不存在第三人所致的理由。但安全事故可能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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