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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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内注册从事国际航行和国内沿海航行的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福建海事局负责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管理的实施。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航运公司分为体系公司、非体系公司和特殊公司。(一)已建立、

2、实施并保持符合《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为体系公司。(二)未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国内沿海航行船舶运输经营管理的航运公司为非体系公司。(三)经营、管理其他船旗国船舶的航运公司为特殊公司。第二章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一般规定第五条 航运公司应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并对安全与防污染活动进行监控,船岸之间应保持24小时不间断的有效联系。非体系公司应配备国家规定的管理人员,承担公司日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管理责任,并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3、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指定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航运公司应当配备专职海机务管理人员,并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公司应明确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一)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国内航运公司,其海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国内航运公司,其海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二)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务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与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三)体系公司负责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主要人员包括指定

4、人员、海务主管、机务主管,主要人员不得在船上或者跨公司兼职。(四)非体系公司的海务主管和机务主管不得在船上或者跨公司兼职。第八条 航运公司应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并与船员订立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船员缴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它社会保险等费用。公司应当建立船员档案,掌握船员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确保为每艘船舶配备合格、持证并健康的船员。  第九条 航运公司应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并保证船长不致因正当执行其专业决定而遭到解雇和不公正的待遇。  第十条 体

5、系公司应建立培训程序,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确保相关人员和船员得到相应的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操作技能和应急反应能力。非体系公司应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和规范安全与防污染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 航运公司应建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老旧运输船舶应当适当缩短设备检修、保养周期。第十二条 航运公司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航区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岸基、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其他航运公司。从事船舶管理的公司,应取得《国际海运辅助

6、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和《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签订船舶管理协议的委托方、受托方应当将双方及其船舶的详细情况及船舶管理协议报受托方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籍港在福建境内,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委托外省航运公司管理的船舶,委托方应向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详细情况。第十四条 公司管理的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重大安全与防污染情况时,公司应及时向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十五条航运公司在接受福建海事局及分支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时,应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第十六条 体系公司应保持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

7、的有效性,并接受发证海事机构的审核。第三章 体系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及时向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一)公司体系运行出现重大变化或问题,具体包括:体系文件改版、体系内重大人事及组织机构变动、体系内船舶数量和种类变动、公司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发现重大问题等情况;(二)公司管理的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滞留、违章处罚、重大不符合以及船员违章记分等情况。第十八条公司应按要求于每年初向辖区分支海事机构报送《福建海事局辖区运行SMS公司年度报表》,每季度报送《福建海事局辖区运行SMS公司季度报表》。第十九条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发生

8、重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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