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羊区重点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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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羊区重点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青羊区重点科技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科技计划)是我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进一步实施科技强区发展战略,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加速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加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而设立的科技专项资金。为规范重点科技计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青羊区科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二条科技局是重点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本年度的重点任务研究;(二)组织审议项目申报书并建立备选项目库,组织项目立项和项目预

2、算的评审或评估,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审定立项项目,会同财政局审定项目总预算,批复项目实施计划;-7-(三)审定批准项目课题任务书,并根据项目课题任务书,编制重点科技计划年度计划,会同财政局审定并下达年度项目的经费预算;(四)督促、检查重点科技计划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五)组织项目验收,协助企业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第三条重点科技计划充分发挥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的作用,重点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实行专家评审(评估)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运行机制。第三章支持范围与对象第四条重点科技计划支持的范围:(一)符合成都市及青羊区产业技术政策

3、,对行业技术进步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的研究、开发补助;(二)科技型初创企业开发高新技术孵化项目的资助;(三)我区列入国家、省、市重点科技攻关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软科学计划等,且符合区发展要求的项目的研究、开发补助或地方资金匹配。匹配金额在其所获资助金额的50%以内,一般不超过10万元;-7-(四)我区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无偿资助项目,视项目情况进行地方资金匹配,匹配金额在其所获资助金额的30%以内,一般不超过10万元;(五)高校和科研院所与我区企业合作开发科技项目的补助;(六)科技产业化环境

4、建设(如孵化器、工程中心、综合平台等)的补助。第五条重点科技计划支持的对象:(一)重点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1、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领先。2、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3、项目具有一定的成熟性。4、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的项目;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二)重点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青羊区纳税,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3、申报的项目有银行资金或自有资金匹配。4、企业经营者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

5、力,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5、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6、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7-7、优先支持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的企业;科技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创办的企业。第四章立项第六条申报的项目由科技局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重点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第七条科技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发展的重点,参考项目的基础条件,从备选项目库中筛选拟实施的重点计划项目,并组织项目立项和项目预算的评审或评估。第八条科技局根据项目评审或评估意见以及重点

6、科技计划经费预算安排等确定年度实施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第九条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及确定的项目任务和指标,由项目承担单位与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第十条根据项目总预算和项目执行情况,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审定下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第十一条未进入重点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重点科技计划不予立项。第五章实施第十二条-7-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编制半年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报科技局。第十三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或撤消:(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

7、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三)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无法进行的;(四)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开发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第十四条需要调整或撤消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科技局核准后执行。必要时,科技局可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调整。第十五条重点科技计划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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