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住建规〔2018〕1号

宜住建规〔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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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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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市住建规〔2018〕1号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宜昌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葛洲坝基地管理局、高新区建管办,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业:为深入推进住建行业诚信建设,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市住建委对2014年9月12日印发《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修订)以来实施的经验及发现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宜昌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住建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送宜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1月5日-59

2、-宜昌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设行业诚信体系,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

3、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参与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预拌混凝土、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是指新型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生产企业和预拌砂浆、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本办法所称相关从业人员,重点是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等执业人员。第三条-59-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各县市及夷陵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第四条建筑市场各方

4、主体信用管理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市住建委逐步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奖惩机制。市、县两级住建部门在开展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时,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激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将与发改、工商、税务、金融、社会保险、招投标综合监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体系对接共享,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六条市、县两级住建部门利用宜昌市智慧住建信息管理系统(原宜昌市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归集本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县市区住建部门每半年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5、信用信息记录情况报市住建委。市住建委通过中国·宜昌网和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等,及时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第七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59-(二)优良行为信息: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建设行业协会表彰(扬)奖励,以及在抢险、救灾、慈善、精准扶贫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行为等。(三)不良行为信息: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

6、以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四)信用评价等级:由宜昌市智慧住建信息管理系统根据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所记录的相应分值而自动形成的信用评价等级。第八条市住建委依法制定和发布《宜昌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行为记分标准》(以下简称《优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1)和《宜昌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以下简称《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2),作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情况记录依据。第九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认定依据:(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奖惩性文件;(二)市级以上建设行业协会奖惩性文件;(三)《优良行为记分标准》和

7、《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列明的行为与事实。第十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初始记分为80分,有优良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情形时,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或扣分。-59-按照(资质)类别,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设置基础分、专项分和总分。其中,基础分为综合涉及部分,总分由基础分、专项分累计相加生成。第十一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录入记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分类、分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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