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度量衡法制管理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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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清时期度量衡法制管理制度初探  关系国计民生的度量衡,是维持古代社会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技术基础。度量衡的法制管理更是度量衡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深入考察古代度量衡的相应法规,既对计量史研究具有颇为重要的理论价值,也对了解当时的政治制度、经济法制有极大的助益。  明清时期,处于中国古代度量衡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传统度量衡逐渐完善与成熟,并积极向近代精密度量衡转变。吴承洛[1]、丘光明[2]、吴慧[3]、邱隆[3]等学者筚路蓝缕,对明清度量衡史作了细致研究,在考订历代实物、考证古今度量衡量值换

2、算关系等方面获得重大成果。然而,限于研究视角或写作目的,以往关于明清时期中央、地方各级度量衡法制管理的探讨,相对而言略显薄弱。本文在梳理明清文献和前贤论述的基础上,厘清与度量衡相关的法律条令,略起拾遗补阙的作用。明清史料极其丰富,笔者难免挂一漏万,不当之处,尚祈有识者指正。  1、明代的度量衡法制管理制度  在发展经济同时,明清政府为稳定社会秩序,体现官民商贾交易公平,确保度量衡制度的顺利实施并得到贯彻执行,多次以国家律文或帝王诏书的形式,颁行相应的法规条例。  明制,一般由户部行使在京度量衡的

3、行政管理职责,负责度量衡的颁发、较准、保管与印烙等事务。而地方官府则为各地度量衡事务的直接监管者。市场上使用的度量衡器,均为官方依照户部颁下的标准器所仿造的器物,并须经过官方统一校勘与烙印合格标记。  洪武三十年正式颁布的《大明律》史,针对度量衡的法规条例如下:  私造斛斗秤尺  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减者,杖六十,工匠同罪。若官降不如法者,杖七十。提调官失于较勘者,减一等。知情,与同罪。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虽平,而不经官司较勘印烙者,笞四十。若仓库官吏,私自增减官降

4、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者,杖一百。以所增减物计赃重者,坐赃联盟论。因而得物入已者,以监守自盗论。工匠杖八十。监临官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5]  《明会典》所载明代律例,也有相同法条。[6]  此条针对的是以下度量衡违法行为:  对于民间使用者而言,私作度量衡器不准、仍在市场私自使用;自寻工匠改造合乎标准的官颁器物,出现舞弊行为;使用器物虽然平准,但未经官方予以校勘与印署;  1.对于主管官吏而言,仿造的官方度量衡器与户部下发的标准器不相符;即使仿制的官物合乎标

5、准,但未按照规定进行校勘;负有监督职责的官吏,对仓库保管官吏的度量衡违法行为,或知而不报,或失职不察;  1.对于保管官吏而言,借看管仓库出入钱粮之机,改造标准官物,或给国家造成损失,或营私舞弊,中饱私囊;  1.对于制作工匠而言,无论为私人,还是为官吏,私自改造度量衡标准器;为官方所仿制的度量衡器,与户部颁下的标准器规格不符。  在沿袭唐宋律典相关条文的基础上,[7][8]明律对各类违法行为,在惩处力度上有所增减,并多次申明会对不法工匠予以严惩。  除了国家律典之外,帝王不时下诏重申对度量衡的

6、法制管理。成化二年,“题准,私造斛斗秤尺行使者,依律问罪;两邻知而不首者,事发一体究问”。[9]朝廷严禁民间私自制造度量衡器并在市行用,无论私制器具是否合乎官器标准,以及称量是否准确,都要针对私造者及知情不报的四邻予以处罚。  成化十五年,“又令京城内外,并顺天府所属地方,凡诸色货物行人,依式置造平等斛斗秤尺天平等件,赴官较勘印烙,方许行使;违者如律治罪;两邻知情,扶同隐匿,互相借用者,事发一体究治。”[10]似乎由于市场发展的原因,官方允许京城内外与顺天府所属地方的行商之人依照官颁样式制造度量

7、衡器,但制成后须经官方勘验确认,若不到官署较准印署,即依律治罪;并继续重申,对此或知情不报者,或协同隐匿者,或借来非法器具使用者,一并惩处。相比成化二年诏令,虽然对民间某些地方私制度量衡实施有限度的放宽,但仍将其置于监管校勘之下,并扩大了需要加以处罚的协同犯罪行为的范围。  嘉靖二十七年,“题准,行各仓场,照依原降铁斛,置造斛斗;仍置官秤,较量平准,一并送巡抚及管粮郎中主事,烙记发用;如有私造斛秤,通商作弊,各该管通判不行觉察,一体究罪;其宣府一镇,往时收用市斛放用仓斛,合行查革,以后收入放出,

8、俱以仓斛为准”。[11]各仓场所用度量衡须经上级较准、印烙,若有人私自铸造斛秤,交易作弊,专管度量衡事务的通判没有察觉,也会被治罪。尤其列举了宣府镇出现的收放量器不一致的情况,下令调查追究涉事官吏的罪责。可见,当时明代朝廷开始加大对度量衡管理官员的监管力度。  由上述法典条文以及帝王诏书可以看出,明代度量衡制度由国家统一制定,并立法令,且规定度量衡器具应由官府有关部门制造,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标准,每年执行定期校验,检验合格后应当加烙有司印署,方可允许使用。如违犯规定,或私制度量衡不准并行用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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