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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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改革  篇一: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调查报告  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调查报告  这是一场复杂艰巨、波澜壮阔的改革——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中央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在神州大地上展开了一场气势恢弘、前所未有的司法体制改革大实践。  八年弹指一挥间——8年多过去,在依法治国的前进轨道里,在风生水起的改革大潮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公平和正义的旗帜,在一个拥有13亿多人口的东方大国高高飘扬??  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十六大以来,各地各部门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举措频频“王警官,我是咱们小区的居民,我的身份证丢了,该怎么补办呢?”XX年1月8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启动“片警在线”,不少居民迅速通过互联网向片警王春意提出了问题,王春意迅即作出解答。  开展网上警民互动,密切警民关系,这只是近年司法体制改革大潮中的一朵浪花——  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统一部署下,十六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逐步深化,任务逐一分解。   自上而下,先易后难,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一场涉及公、检、法、司等各个政法机关的司法体制改革实践,在神州大地上逐步展开。  一次次座谈会,一次次专题会议,一项项课题研究,一次次基层调研,一次次协调沟通会,一项项改革举措??  司法体制改革复杂而又艰巨,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组织下,从部门到地方,从人大到政协,从专家到基层干警,从政府官员到普通群众,从党内干部到党外人士,都参与到司法体制改革的调研、论证和决策过程中来,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从分工方案到具体实施方案,数十项改革任务一项项落实到责任单  位、责任人,并且列出了时间表。  这是一场复杂艰巨、波澜壮阔的改革——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十六大尤其是十七大以来,政法机关和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持续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着力解决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健全司法为民的工作机制,出台了大量改革措施。  从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到加强合议庭职责,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   开到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从不断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再审制度到改革审判管理制度,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促进司法公开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司法能力是提高司法水平的前提。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完善法官招录培养体制、培训机制,完善人民法院人事管理制度和机构设置,加强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信息化建设等举措,努力提高审判机关的司法  能力。  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十七大以来的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人民法院更加重视以人为本,司法为民:从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到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从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到改革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一系列改革举措,让群众切实感受到了审判机关的变化。  ——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和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为重点,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  针对诉讼活动中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现象,检察机关通过建立和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开展量刑建议试点,改革和完善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建立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  制,完善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举措,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针对检察执法关键环节,检察机关通过健全举报机制、完善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机制、建立和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等一系列举措,建立健全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执法公信力。  ——全国公安机关积极推进矛盾纠纷排查、规范执法、执法监督等  工作机制改革,有效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适应维护社会稳定和有效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需要,进一步加大了对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力度,推出律师代理案件、全面实行聆询、缩短劳教期限、扩大所外执行范围、加强检察监督等举措。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稳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制度不断完善。  改革完善律师制度,明确了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新定位;推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试点工作;推进律师收费制度改革;修订律师法等法律规章??XX年以来,律师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法律援助是现代社会法治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推出法律援助便民利民10项措施,不断加大法律援助财政支持力度??各地根据改革要  求,努力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监狱管理、社区矫正、司法考试??过去几年里,这些领域的改革也都稳步推进,取得了良好效果。   ——司法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完善。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司法监督的力度明显加大。司法机关普遍建立健全和党外人士的沟通、通报、联络和联席会议制度;全国人  大常委会充分运用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多种监督形式,改进完善了监督工作;检察机关进一步完善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实行看守所监控录像与驻所检察室联网,强化对看守所执法活动的经常性监督??  7万多名人民陪审员、2万多名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不断完善,进一步加强了人民群众对法官、检察官办理案件的监督制约。目前,全国已有约1/3的基层法院——1074个基层法院实  行“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全国3137个检察院选任的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近3万件,对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情况提出监督意见783件。  从法律监督到人大监督,从舆论监督到群众监督??全国人大代表、青海西宁市回族中学副校长拜秀花说,从知情到参与,再到监督,人民群众越来越广泛地参加到司法审判工作中,通过这种参与的扩大,监督机制和作用得到了有效发挥。  ——司法效率进一步提高。   全国绝大多数法院实现直接立案,每年受理的案件达数百万乃至上千万件,压力巨大。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提高了司法效率。  值得一提的是,8年来,政法系统信息化建设得到大力加强。仅在检察系统,就有57%的检察院初步实现网上办案,67%的检察院初步实现了网上办公。通过网上立案、远程立案,开展便民服务,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了司法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  公安机关实现了网上立案、审批、监督、考评和案件资料的统计分析、综合查询。对办理的每一起刑事、治安案件,上一步程序没有完成,就不能进入下一步程序,案件从受理开始,每个执法环节都呈现在网上,始终处于有效监督之下。既提高了执法工作效率,又切实促进了执法公正。  案结事了,服判息诉,是衡量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指标——XX年5月至9月,公安部组织各级公安机关接待上访群众,4个月里累计接待  群众来访20多万起,绝大多数地区停访息诉率达到80%以上。  ——政法干警的综合素质进一步增强。   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组织保证。随着编制的增加和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试点范围的扩大,政法队伍尤其是基层政法力量得到充实。从XX年起,中央定向为中西部地区招录、培养政法工作人才,同时适度放宽司法考试西部地区报名条件、相应降低合格分数  线,并在政法干警编制上进一步向中西部地区倾斜,有效缓解了西部地区政法干警力量短缺的问题。  从2951名县级公安局长、首任地市公安局长到3500多名基层检察长??近年来,一系列大规模培训提高了基层政法机关负责人的素质和水平。  ——进一步的司法保障,为政法机关依法有效履行职责更好地奠定了基础。  8年多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一系列措施,逐步加大财政投入,为司法部门履行职能提供了有效的物质保障,政法机关因“利益驱动”  乱作为的现象明显减少,从而进一步密切了警民关系,维护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公平和正义的旗帜,在神州大地高高飘扬——  司法体制改革不仅深刻地改变了政法机关的行为和形象,提高了司法效率,维护了司法公正,更给亿万人民群众的生活悄然带来变化。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成为越来越多公安干警、法官、检察官的自觉行动。8年来的实践充分表明,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是完全正确的。  深入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取得人民满意的社会效果——最   新部署源自党和国家对现实的清醒认识:随着民主法治进程加快推进,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利益诉求和权益保障的双重愿望越来越迫切,并且汇聚到政法机关、期待通过法制渠道妥善解决。  与新形势新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相比,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不适应之处。  “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以攻坚克难的精神,积极推动司  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改革的成效。”今年年初,中央领导同志再次对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  号令再次发出,改革的“时间表”也更加清晰——XX年对司法体制改革进行评估和总结,确保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前,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各项措施基本落实到位。  时不我予,时不我待!站在新世纪又一个十年的门槛上,回首十六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成功实践,人们无法不心情激荡,信心满怀。  乘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在民主和法治的道路上阔步前进,中国这艘巨轮一定能航行得又快又稳又好!  篇二:中国司法制度改革和完善  浅议中国司法制度   改革和完善  内容摘要:中国司法制度是从国情出发,学习、继承、借鉴了古今中外人类司法文明  的有益成果,具有公开的政治性、鲜明的人民性、内在的合法性、充分的科学性、  积极的建设性、与时俱进的实践性等特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民  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司法制度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日渐显  现。如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成为必须给予认真思考的问题。要  推进中国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深化司法改革,就应当进一步加强司法政治  和思想建设、司法理论和文化建设、司法组织和队伍建设、司法制度和机制建设,  强化对司法的物质保障和民主监督。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是为了适应社会的要求,司法制  度改革主要是对司法组织的人事制度和民事审判制度进行,司法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是观念滞后、改革缺少统一的规划以及改革未完全依法进行。司法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是:   司法独立进一步加强,法官资格更为严格、法官素质进一步提高,司法制度改革朝全面性展开,  与司法制度改革相关的一些制度会伴随着司法制度改革而进行相应的变革和发展。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  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  要。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  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时下整个社会  的强烈期待。。因此,尽快改革司法制度,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司法机关受地方行政影响  由于我国现行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构的  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均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具体表现为:一是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依靠地方政府供给;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   员编制由地方政府决定,法官及院长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  法官、检察官通常是由本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考察推荐,由本  级人大选举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上级司法机关虽然也可以参与一  定意见,但是最终还是由地方党政说了算。这就使得地方党政机关及其领  导干部能够通过掌握用人权,对司法机关的工作形成实际控制,使司法官  员在行使职权时不能不有所顾忌,从而受地方保护主义和当地行政机关的  左右,影响司法公正;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条件的改善、装备的更  新依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准。这种体制上的弊端导致司法机关在适  用法律解决案件时受地方政府的干涉或者潜在的威胁。其后果是使地方各  级人民法院丧失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有的中立性而沦为保护地方利益和  部门利益的司法工具。使国家的司法活动地方化,使国家的某些法院成了   “地方的法院”,不仅严重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发展,而且破坏了国家法制  的统一,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权威。  [2]司法权地方化。我国宪法设定的是人  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的“一府两院”模式。事实上司法机关不具有和政府相并列的地位。司法机  关的财政权和人事权受制于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特别是由于地方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  府、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党政委,由此导致了司法权的地方化。  从财政上看,我国自1980年以来,基本上实行的是以“分灶吃饭”为主要内容的财政体制。  这种财政体制虽然调动并刺激了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在某些领域或某种程度上  减轻了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但与此同时,在“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下,一方面我国的行政机  关掌握着整个国家的财权,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必须由同级政府决定;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装  备、办公条件、办案经费等方面会因各地经济发展及财政收入状况不同而大相径庭。而且在  职工住房、工资、福利待遇方面也会因地区经济发展及财政状况不一而出现大的差异。这样   一来,司法部门的经济利益,司法人员的个人物质利益同地区经济利益融为一体,息息相关。因  此在这样的经济利益结构中,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尤其是经济案件)执行判决时,  都有一种基于部门和个人利益考虑的主观愿望,希望本地当事人胜诉,本地的企业正常经营、  盈利、不亏损,本地银行里的钱不被划走。于是司法活动中违背法律规定,抢管辖、滥用职权、  枉法裁判、偏袒本地当事人、不作司法协助等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就顺理成章地出现了。  地方司法机关除了在财政上依赖于地方政府外,在人事制度方面,还受制于地方政府和地  方党委。在实践中,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的人事部门拥有地方司法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推荐  权或指派权。实际上是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内定,通过同级人大履行一下选举或任免手续。  这种权力机构和权力隶属、权力依赖关系,使得地方司法机关无力抗衡地方政权的权力干预,  当然不可能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这就决定法院及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只有与地方政权合  作,才能正常开展工作。一些案件的处理明知不合法、不公正,但如果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顶撞了地方政权及其有关领导人,法院的经费来源就可能被切断、砍掉,工作就无法开展。法  官的司法行政职务及审判职位晋升就面临威胁,甚至可能会被无端免职、调离、遭到政治上  的打击报复。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法院及法官违法滥用司法权,搞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确实有些  迫不得已。可以这样说,司法机关与地方政权机关只是在职能上分开了,但是在体制上依然是  难舍难分的。这是司法机关无法充分实现宪法赋予的独立行使司法权的重要原因。(二)司法权行政化  司法模式行政化。现代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司法的非行政化。由于受政治、文化传  统和司法传统的影响,我国的司法体制、法院机构设置、法官制度、司法运行过程都带有明  显的行政化色彩。审判权与行政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行政机关可以对行政事务进行积极而  主动的干预,而法院则不应该采取主动的方式。法院是一个是非的判决者,法官只能坐在法庭  上行使权利,不能到处出击主动提供服务。但在现实中,我们的法院所承担的不是真正意义上  的司法职能。这是由于我们对法官和法院的职能定位以及权力运行特点并不十分清楚。这样   的局面主要是体制问题造成的,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法院就永远摆脱不了“受制于人”的尴尬  境地。  从法院的设置来看,基本上是走行政区划的路子,这种体系无法摆脱司法和行政的各种关  联,产生不利于公正司法的因素。从法院内部结构来看,法院从院长、副院长、庭长到普通法  官形成了一个等级体系,这种等级体系是按行政官员的阶次加以套用的,行政性官员甚至已经  成为法官能力与水平高低的衡量器。从法院内部上下级关系来看,不同层级的法院之间不是  单纯的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而是具有行政意义上的上下级领导关系。上一级法院有权对下  一级法院的工作进行指导,甚至对个案进行所谓“提前介入”的干预,而下一级法院主动就案件  的判决向上一级法院请示汇报,这种关系为司法不公提供了温床。这种司法体制本身的行政  化,是导致当前我国审判不能真正独立、公正以及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  (三)审判方式不科学  1.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审判方式是法官职权主义,由法官一手操作   调查取证、审理、裁判等全过程。而这种操作往往又在“暗箱”里封闭进  行,从而使审判权的行使得不到监督和制约,给法官偏袒一方创造了条件,  这种“暗箱操作”难以保证实体公正的结果。  2.在我国,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都是审判组织。合议庭负责审理绝大  部分案件,审判委员会则对合议庭审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讨论  并作出决定。但在实践中,许多合议庭只是负责审查事实,提出适用法律  的意见,最终判决则是通过请示领导等方式得到了最终结论后才能作出和  宣判,从而导致了“先定后审”的走过场现象;法官对案件只有审理的权  力,而无裁判的权力,审判委员会集权太多,讨论案件过多,而审判委员  会成员又大多不参予具体案件的审理,这就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  审判分离的现象;这不仅不利于调动审判人员的积极性,还人为地延长了   审判时间,导致超审限现象的出现。由于集体讨论,责任分散,出了错案  无人负责,违法审判的责任追究落实不了。  [5]  3.法院的审判结果最终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上。由于裁决文书过去简单  机械,说理性不强,论述不深入,既不讲判决的道理,也不讲判决的法理,  使当事人不信服,导致上诉、申诉居高不下,导致了另一层面上的审判透  明度不高,也导致个案判决可借鉴性较差。因此,为了实现审判结果的公  正,体现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的改革势在必行。  (四))司法腐败严重  司法腐败,是对当今社会危害最大的腐败,因为它危害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公平  正义的信念和追求。司法腐败表现在个人身上,就是将公共权力私有化;表现在地方,是将  公共权力地方化。国家赋予司法人员的职权,成为个人、地方谋取个人私利、部门利益、行业利益的手段,司法活动被用作权钱交易的工具。近几年来一些法官吃、拿、卡、要,索贿   受贿,执法犯法,贪赃枉法;有些法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导致司法不公的问题较  突出;这些司法腐败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司  法的权威,而且严重地败坏了党和国家的崇高威望。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  (五)法官素质不高[6]我国的法官队伍基本上形成于《法官法》颁布以前。当时以工代干的人可以成为法官,  法院的司机、打字员能提成法官,还有复转军人等皆可轻而易举地成为法官。《法官法》将  法官入门的起点规定为大学本科以上。但目前,我国法院符合规定的却不足三分之一。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官职业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法官选拔标准与程序上的偏差,表现为:一  是准入条件过低,导致法官精英程度不高。在我国,以往的初任法官考试和人大任命审判员  考试内容难度尚不及律师资格考试,无论是否经过正规的法律教育,是否有从事法律职业的  知识背景,是否从事审判工作,有无审判职称等,都属法官之列,一律叫法官,造成我国法  官绝对数量庞大,与世界通行的法官精英化格格不入。二是任命格次较低,不利于法官地位   的提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任命者格次不够高。而且,助理(来自:小龙文档网:中国司法制度改革)  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命,而助理审判员也属于法官,这样无疑削弱了法官任命的崇高性,实  际上降低了法官的地位。低素质的法官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不利的影响,直接产生两个方面  的恶果。一方面是错案往往难免,由于一些法官素质不高,对法条理解能力偏低,对证据的  判断失误,不能胜任高度专业化的审判工作;办案水平低,超审限办案问题依然存在;部分  法官缺乏对审判技能的熟练掌握和运用,审判技能较差,无法独立地、高质量地处理复杂案  件,不能很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公正司法的职责;另一方面是法官违法违纪情况时有发生。  有的法官甚至贪赃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殉私舞弊。这两个恶果  已严重危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六)“执行难”问题   生效的判决应当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但多年来,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已成为困扰法院工作,影响国家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突出问题。执行机构互不隶属,力量分散,装备薄弱,严重制约执行效率,影响执行效果;整个社会的协助执行观念仍很淡薄,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缺乏应有的尊重;少数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以权压法,公然非法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就会动摇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的信心,损害法律的尊严。当发生纠纷时,许多当事人要么是“屈死不告状”,自认倒霉;要么是以私了方式解决;更有甚者,雇佣社会黑势力,以“黑”对“黑”,因经济纠纷引起杀人越货、绑架勒索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执行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痼疾。  二、针对我国司法制度的不足所采取的改革措施  (一)改革司法体制,确保司法独立  实现司法独立是我们实现法治、追求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国家的司法审判权只能有   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来行使,其它任何机关均不得行使这项权力。为了使法院摆脱行政的束缚,就必须改革现有法院的组织方式、司法人员的任免程序和方式,改变各级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政体制。首先要打破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体系,创制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可使司法机关免受利益诱惑和其他地方权力影响的司法体系。同时还必须改革现行司法机关的财政、人事体制,让司法机关摆脱在经费上对地方上的依赖,在人事上受地方上控制。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在于:(1)改“平行管理”模式为“垂直管理”模式,收回各级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人、财、物的决定权和供应权,改由中央统一管理。地方不再负担司法机关的经费。充分发挥中央对地方司法权的支配作用,从而实现国家法制的统一。(2)将法院的行政管理事务分中央和地方两级进行管理。中央司法管理机关行使对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管理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管理机关行使对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管理权  (二)改革审判方式,确保程序公正  审判方式的改革首先应以审判公开为核心,公开审判的实质就是要当  庭举证、质证、认证和裁判,案件事实调查和认定的整个过程都应当在法  庭公开。其次要改革审判方式:一是庭审方式要从询问制向对抗制转变,  强调当事人举证,加强对证据的质证和开庭辩论,充分发挥当事人及其诉  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把开庭审理的过程真正变成调查案件事实、  核实证据和双方当事人说理辩论的过程;二是审判方式要采取法官的独立  篇三:中国司法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中国司法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摘要:在我国五千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伴随着夏朝的建立,司法制度就随之诞生了。司法制度的产生与国家的诞生同时代,之后是随之法制的不断完善发展而发展的。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实质上是基于中国传统的的大理寺职责是审判,刑部是司法行政,御史台是监察的司法体制和吸收西方近代司法制度中优秀因素进而产生发展的,它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因此,探讨我国司法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历程对发展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强法制建设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家文化传统司法制度法制建设  前言  在世界历史发展中,每个国家司法制度产生的背景、形式、方法都是不完全相同的。中国的司法制度从文化的渊源来说,封建历史中的司法制度中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司法互相制衡从一定角度上可以看成是司法制度的初始状态。所以可以认为,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西方近代司法制度的影响下与中国传统文化制度的相结合的产物,是东西方文化的合璧。它既离不开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也离不开西方法律文化。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是受到多种法制文化的影响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而建立起来的。  一、中国司法制度的渊源   司法制度是近代我国从西方学习完善的一种制度。在我国古代,并没有完全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制度,中国现行司法制度的产生是在中国司法制度中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司法互相制衡制度的基础上吸收了和借鉴了西方近代司法制度产生发展起来的。  现代司法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的大陆法系的法国和普通法系的英国①。西方司法制度的发展有两个阶段,即:封建主义时期的司法制度和资本主义时期的司法制度。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二:一是司法人员是封建国王的代理人或法律顾问、律师;二是没有单独设立检察机关,只是在各级法院内设有国王代理人。资本主义社会司法制度的特点是:检察机关多数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少数国家的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合二为一,不是独立的国家机关;且检察机关的任务主要是刑事公诉,一般不承担其他法律监督职责。  我国现代意义的司法制度是从清末产生的,当时的清政府决定“预备立宪”在考察的西方国家的法治状况,开始了清末的变法。清末的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家,清末的中国司法制度是具有资本主义法制特色的司法制度。②这一制度的产生,①  ②龙宗智.《司法制度教程》.[M].法律出版社.XX.第24页. 周其华.《中国司法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  对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平台,让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与世界接轨,形成了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司法互相制衡的制度,就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是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历史根源。司法制度制度最早出现在中国古代的商周时期,“御史”一词最早出现于《周礼》。当时,秦始皇统一六国,奠定了中央集权统治的基本模式,其中便包括了负责监察内外官吏,促进国家法令上下贯彻的御史制度。两汉王朝前后存在共达400余年,是中国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制度正式确立后的第一个相对长期稳定发展的王朝。汉朝继承和发展了秦朝开创的统一中央集权的政治法律制度,继续保持中央集权制国家政治体制和官僚政治制度,从而影响汉代的司法机关朝着中央司法集权和司法行政不分的方向发展。到了唐代,我们很难说哪一个机构是专职司法机构,只能说有主要负责与今人所说的司法有关事物的机构。大理寺、尚书省刑部、御史台就是所谓的“三法司”。代的重大案件。常常采取“会审制”。特别重大的案件,常由大理寺、刑部侍郎、御史中丞组成临时最高合议庭审理,时称“三司使鞫审”或曰“三司推事”。此即后世“三司会审”的前身。宋代司法是唐代司法之后的又一个发展高峰,其社会的转型与传统人文精神的发展,促成了宋代司法的进步。宋代司法所表现出的理性与经验是别的王朝所不能比的,宋代司法的法理与经验对现代司法朝着文明、科学、和谐发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明清两朝施行三法司体制,设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机关。①。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与现行司法制度相比较,内容更为广泛,但与我国现行司法制度联系最为密切的一点是:中国古代御史制度中的监督功能一直被我国司法制度沿用至今。  二、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清末的司法制度是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产生阶段,也是在这一时期,司法制度这一概念才正式进入我国,由此取代了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自1906年开始,清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革官职、变法修律。1906年底在听取日本法学专家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建立模式的意见后,清政府颁布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规定新的审判机构采用四级三审制,各级审判厅附设司法局,各司法局置司法长一人,负责刑事案件的公诉、监督审判和监视判决执行。1907年,颁布《高等以下各审判厅试办章程》,对司法制度又作了具体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案件外,凡刑事案件,无论因被害者告诉、他人告发、警察的移送或司法官自行发觉,都由司法官提起公诉。1909年,颁布《法院编制法》,其中第十一章为“司法厅”专章,规定四级审判衙门分别配制司法厅,其管辖区域与各级该审判衙门相同。1910年颁布的《司法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则表明清朝末年设计的司法制度对于司法官有权调度司法警察以指挥侦查、批准人犯、押送人犯等非常重视。①孙谦.《中国司法制度论纲》.[M].人民出版社.XX.第3页.  通过以上这些法律法令的颁布和法制改革,清末初步构建了现代司法制度,包括司法制度,它打破了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司法与行政不分,指控与审判不分的传统法制,对于中国司法体制的近代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政府后,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基本沿用了晚清改制后的司法体制。北洋政府时期,基本沿用了清末的司法体制,将原来的四审查四级三审制改为三级二审制,在各级审判厅辖区内单独设立同级司法厅,并改变了原来司法厅的一些称谓,例如:总司法厅首长由厅丞该为司法长,各级司法厅的典簿、录事改称为书记官长、书记官等①。在北洋政府统治期间,司法制度初步确立并经一定时期的运行,取得了一些经验,相关的制度也逐步建立。  封建社会被推翻后,清末的司法制度被北洋政府、南京临时政府所沿袭,特别是在北洋政府期间,司法制度的运行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制度也逐步健全。到国民政府时,司法制度的体制有了一定的变化,但其职权内容仍然是以司法公诉为主要内容。司法制度中刑事公诉的职权一直被沿用至今,成为了司法制度中的核心内容,这也是清末司法制度对后来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影响。   红色根据地时期又被称为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此时没有独立设置检察机关,而是将检察员配置在法院内部,司法员主要负责告理刑事案件的预审,提起供诉和出庭支持公诉。抗日战争时期,各边区仍然实行合署制或配置制,均没有设立专门的司法机构。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基本沿袭了老根据地行之有效的司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制度是在建立人民政权的同时,根据列宁的法律思想,借鉴前苏联和其他国家的司法制度,并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而建立起来的。从194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到1953年末,我国的司法组织系统已初具规模。至1955年底,全国司法机关已经基本建立起来。1957年下半年至1966年,随着我国开始的扩大化反右斗争中,左的思想膨胀,司法制度的发展遭受了严重挫折。1966年5月,我国开始了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司法制度的发展被中断,机构被撤销,业务实际上被取消。②   1976年10月,“四人帮”反革命集团被粉碎,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也开始了新生。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我国逐步地形成了现行的司法制度。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等等。  三、中国司法制度的特点  中国司法制度的特点,既源自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也源自中国特殊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环境,是使司法制度适应中国国情而进行理性选择的必然结果。全面①  ②张培田.《法与司法的演进及改革考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第184页.孙谦.《中国司法制度论纲》.[M].人民出版社.XX.  分析我国司法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一、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行使部分国家权力,这些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向它负责。  二、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对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进行专门的监督。  三、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一切事业的领导核心力量,接受党的领导、监督,是我国司法机关工作的优良传统,中国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的,党的领导是司法制度健康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检察机关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历史的进步,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标志之一。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也是做好司法工作的重要保证。  综上所述,中国司法制度源远流长,如果没有中国古代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司法互相制衡的制度文化,近代的司法官制则会缺乏制度依托。与其他国家的司法制度相比,我国司法制度有许多自己的鲜明特色,这些特色是由中国社会主义的性质,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决定的,是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现行的司法制度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它同时也反映了社会制度的变迁。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做出科学的理论概括和说明,就要通过加强司法理论研究来完成,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时俱进,不断地汲取新的理论成果、新的实践经验而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其华.《中国司法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  [2]龙宗智.《司法制度教程》.[M].法律出版社.XX.  [3]张培田.《法与司法的演进及改革考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   [4]孙谦.《中国司法制度论纲》.[M].人民出版社.XX.  [5]王圣诵、王成儒.《中国司法制度研究》.[M].人民出版社.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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