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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和现代的土地制度 篇一:明清土地制度的现代启示 SHANGHAIJIAOTONGUNIVERSITY 中国明清土地制度的 现代启示 学生姓名:张洪达 学生学号:115150910090 专业:农村与区域发展 指导老师:曹树基 学院(系):农业与生物学院 日期:XX年6月28日 中国明清土地制度的现代启示 内容摘要: 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明清时期的土地法律制度的概要,然分析明清的土地制度的特点,最后通过对比分析目前的土地制度改革的不同观点,得出必须走农业合作社道路的结论。 关键词:土地制度土地改革农村经济明清 1明清时期的土地权利法律制度 明清两代政权都是经
2、历大规模农民战争后建立起来的,其立国初期都出现过因战乱而土地大面积荒芜的社会问题。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明清两代政权建立初期,都曾进行鼓励垦荒并确认其土地产权的立法,重新调整土地法律关系。清朝入关以后,通过圈地及保护旗地旗产的土地立法,进一步完成了土地权利的再分配。清末确立部门法体制后,仍保护原有土地所有权。 明朝土地权利法律制度 明朝土地仍是国有“官田”与私人“民田”并存。《明史》卷七十七《食货志·田制》对此有详细记述: 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需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
3、、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其余为民田。 明朝土地立法主要包括垦田法、核田法、屯田法等内容。 明初承继元末农民战争之后,土地法律关系发生很大变化。当时在全国各地,尤其是北方黄河流域,出现大量无主荒田。为了发展农业生产,恢复国民经济,稳定新政权的社会秩序,从洪武元年(1368年)开始,朱元璋就陆续颁布垦田法令,要求农民积极回乡生产,早日复业归耕。这些法令明确规定,业已耕垦或即将开垦的土地归耕种者所有,免除三年赋税徭役。通过这些立法,相当一部分人重新获得土地田产,自耕农数量迅速增加。 洪武三年,在自行归耕占垦土地的基础上,朱元璋“又以中
4、原多芜,命省臣议,计民授田。设司农司,开治河南,掌其事。临濠之田,验其丁力,计亩给之,毋 许兼并。北方近城地多不治,召民耕,人给十五亩,蔬地二亩,免租三年”。这种由官府“计民授田”的分配制度,进一步扩大了垦田面积。 洪武二十七年,朱元璋再度颁布法令规定:对积极垦荒的农民,“官给牛及农具者,乃收其税,额外垦荒者永不起科”。这就把鼓励垦荒及减免赋役等优惠政策制度化,此后除已纳税土地外,新垦荒地一律免征赋税。 明朝初年的垦田法实施半个多世纪,取得了很大成就。全国的垦田面积不断增加,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发展,自耕农队伍逐步扩大。 明朝建立初期,首先着手进行清丈核查田亩的工作。《明史·食货志·田制》
5、载:明大祖即帝位,遣周铸等百六十四人,核浙西田亩,定其赋税。复命户部核实天下土田。 到洪武二十年,在普遍清查丈量土地的基础上,开始编制各户田产簿籍。据《明史·食货志·田制》载: 洪武二十年命国子生武淳等分行州县,随粮定区。区设粮长四人,量度田亩方圆,次以字号,悉书主名及田之丈尺,编类为册,状如鱼鳞,号日鱼鳞图册。??鱼鳞图册以上田为主,诸原坂、坟衍、下隰、沃瘠、沙卤之别毕具。鱼鳞册为经,土田之讼质焉。 鱼鳞图册详细登记每户土地的实际亩数和方圆四至,并绘有一片片鱼鳞状的田产地形图,既是官府确认土地产权及征收赋税的文书凭证,也可作为处理“土田之讼”亦即土地纠纷的法律依据。 明初核田法的实施
6、和鱼鳞图册的编制,取得了一定成效。到洪武二十六年,全国共核查出土地8,507,623顷。但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历史变迁,土地法律关系发生很大变化,各地原有的鱼鳞图册也已毁损不堪。至弘治十五年(1502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土地只有4,228,058顷,109年间竟减少了一半,而官府原本掌握的大量国有官田,此时只占民田的七分之一。因此。很多人不断提出重新“履亩丈量”、“核实田亩”的建议。明神宗万历六年(1578年),终于采纳大学士张居正的改革方案,对“天下田亩通行丈量,限三载竣事。用开方法,以径围乘除,畸零截补”。经过这次努力,完成了土地的重新丈量和登记造册,全国土地恢复到7,013,976顷,比弘治
7、年间增加300万顷。 明朝在全国各地,特别是北京、淮西和边境地区,推行了大规模的屯田制度。《明 史,食货志·田制》载: 于时,东自辽左,北抵宣、大,西至甘肃,南尽交趾,中原则大河南北,在在兴屯矣。 根据不完全统计,明初洪武年间,全国屯田总数高达893,000多顷。到明朝中期万历(1573—1619年)年间,屯田数额虽有大幅度下降,但仍维持在644,000余顷以上。明朝屯田的具体形式,包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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