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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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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南海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农业融资难、利率高等问题,全力推动我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推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着“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我区以政府农业产业政策为导向,以财政专项资金扶持为引导,以银行贷款为基础,以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为保障,形成政府、银行、保险三方共同控制和分担风险的“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体系。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作机构”,特指与“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
2、资金(以下简称“‘政银保’资金”)建立合作关系的银行、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机构。第二章运作机构与各方职责第四条 设立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由区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由区委办(区府办)分管领导和区农林渔业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单位有—15—区农林渔业局、区财政局、区城乡统筹办、区金融办、区公资办,负责研究决定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政银保”资金管理办法;(二)确定“政银保”资金扶持条件及方向;(三)审定“政银保”资金合作机构;(四)审定“政银保”资金的补偿支出及核销;(五)其他重大事项
3、决策。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下设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银保’办”)。区“政银保”办设在区农林渔业局,区“政银保”办公章由区农林渔业局代章,并由区农林渔业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区“政银保”办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牵头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调研,审查“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方案及合作方案;(二)指导各镇(街道)“政银保”办公室开展工作;(三)确认“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扶持对象的类型;(四)对“政银保”资金的日常运营费用及保险保费支付进行审批;(五)监督资金管理人的资金使用和资金管理情况。第六条联席会议是“政银保”资金的主管机构。为保证资金的高效、安全运
4、作,联席会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资金管理人管理运作资金,并按“政银保”资金规模2.5%向资金管理人支付管理年费(简称“管理费”);管理费由资金—15—管理人按季度在季末从“政银保”资金中计提。第七条各镇(街道)要成立“政银保”办公室,参与银行、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对本辖区贷款申请对象“三方”现场核查,对贷款项目进行初审、推荐,并协助贷款核查、追收等工作。第八条“政银保”资金的管理人由佛山市南海产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业务上接受联席会议的监督管理以及区“政银保”办的指导。资金管理人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政银保”资金日常事务开展;(二)协助区“政银保”办开展产业调研
5、;(三)拟定“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方案及合作方案;(四)经联席会议同意,代表联席会议与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五)根据联席会议决议进行“政银保”资金补偿划拨及核销;(六)经区“政银保”办审批同意,划拨“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险保费;(七)负责实施项目融资后续管理,开展“政银保”农业贷款风险补偿相关工作;(八)监督合作机构协议履行情况,收集、整理合作方案实施情况;(九)定期向区“政银保”办汇报“政银保”资金运作情况;(十)负责“政银保”资金运作管理的其他相关事项。—15—第九条“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的合作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在佛山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
6、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营业网点数量及分布合理,有与保险机构开展类似信用贷款合作经验者优先。合作银行主要职责: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和评估,对符合“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对于逾期或不良贷款按规定进行追收。第十条“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的合作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在佛山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含分支机构),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有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者优先。合作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职责:负责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或融资担保;对于逾期或不良贷款按规定进行追收。第三章“政银保”资金的设立和管理第十
7、一条设立南海区“政银保”资金,“政银保”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资金出资构成。区级资金首期规模为2000万元,由区“政银保”办(区农林渔业局)每年年初根据经审计的“政银保”资金结余情况(“政银保”资金利息收益纳入“政银保”资金滚动使用)向区政府申请财政资金进行注资,保持区“政银保”资金账户额度不变;市级财政将以区级—15—财政资金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注资。合作银行机构按不低于“政银保”资金规模10倍的贷款授信额度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贷款。第十二条“政银保”资金由资金管理人在合作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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