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水务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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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水务局文件津水基〔2015〕10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务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区县水务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各区县水务局: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法规规章,2015年6月5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水务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天津市水务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12—2015年6月810日(此件主动公开)为

2、落实《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法规规章,2015年6月5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水务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天津市水务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2015年6月8日附件:天津市水务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12—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有效控制水务工程施工扬尘,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

3、办法。第二条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务工程产生施工扬尘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第五条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施工现场未采取设置围挡、苫盖、道路硬

4、化、喷淋、冲洗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未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二)在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混凝土搅拌,或者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行为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2—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排污者的违法行为,应当在现场调查后向排污者送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5、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处理依据;  (四)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五)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七)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组织对排污者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第十条 

6、排污者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复查前,可以向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12—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已经停工的,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第十二条 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改正:  (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行为的;(二)拒绝、阻挠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第十三条 复查时排污者被认定为拒不

7、改正违法行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再次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排污者,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排污者再次进行复查。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二)初次检查发现的违法行

8、为及该行为的原处罚决定、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三)按日连续处罚的起止时间和依据;  (四)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12—  (五)按日连续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七)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第十六条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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