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水务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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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水务局文件津水综〔2015〕36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重要工程地面沉降专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市建委、市交通委,各区县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重要工程地面沉降专项监测工作,预防并减缓地面沉降对重要工程安全运营造成的影响以及重要工程对地面沉降的影响,结合我市实际,依据《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及《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等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我局制定了《天津市重要工程地面沉降专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至20202015年88月19日废止。现印发给你们,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附件:天津市重要工程地面沉降专项监测技术

2、规定(试行)—16—2015年8月1312日(此件主动公开)—16—附件天津市重要工程地面沉降专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1.总则1.1依据《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我市地面沉降区内的重要工程在建设、运行期间应进行地面沉降专项监测。为统一重要工程地面沉降专项监测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地面沉降区内的重要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期间的地面沉降专项监测。重要工程包括深基坑、地下轨道交通、填海造陆工程、超高层建筑、高速铁路、城市大型干线工程、重要水利工程以及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易引发地面沉降灾害或者受地面沉降灾害影响明显的其他重要建设项目。1.3在本规

3、定中,易引发地面沉降的重要工程的监测对象是受影响的地表或地层,而受地面沉降影响明显的重要工程的监测对象是工程构(建)筑物,当不能直接对构(建)筑物进行监测时,也可采取间接的监测方法。—16—1.4地面沉降专项监测宜采用水准测量方法进行。2.依据本规定主要依据如下:《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2006)《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城市轨道交通

4、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2013)《地面沉降水准测量规范》(DZ0154-1995)《高速铁路工程测量规范》(TB10601-2009)《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1001-2005)3.术语解释骨干监测网:指为监测全市整体地面沉降而布设的水准监测网。深基坑:开挖深度大于5米的基坑。超高层建筑:高于地坪以上80米的建筑。大型干线工程:包括省际的供气、输油、调水干线工程,DN1000以上(含)供水主干管线工程和大型排水管线工程。重要水利工程:包括防潮堤和构成城市防洪圈的堤防。—16—4.基本规定4.1重要工程的地面沉降专项监测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4.2

5、专项监测的测量等级不低于二等水准测量。4.3深基坑、地下轨道交通等施工期间专项监测网采用的基准点应符合《工程测量规范》的要求。4.4深基坑、地下轨道交通等施工期间的专项监测可采用临时监测点,并保证其监测期间的稳定性。4.5高速铁路、干线工程、重要水利工程、填海造陆区的专项监测网应和全市地面沉降骨干监测网连测,连测时间与骨干监测网监测时间保持一致。连测等级不低于二等水准测量。连测时专项监测网应与骨干监测网形成闭合水准环,并保持足够的水准网图形强度。5.易引发地面沉降的重要工程专项监测5.1深基坑地面沉降专项监测5.1.1(建网时间)深大基坑建设项目应在基坑疏干排水前建成地面沉降专项监

6、测网,监测基坑周边地面沉降情况。5.1.2(监测范围)深基坑施工采用落底帷幕且没有深层减压井的,应在基坑外围3倍于基坑深度的范围内布设专项监测网。采用悬挂帷幕的或者采用落底帷幕的同时设有深层减压井的应在基坑外围10倍于基坑深度的范围内布设专项监测网。5.1.3—16—(布点要求)在基坑边中部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设置监测剖面,剖面与坑边垂直,数量视具体情况而定。每个监测剖面至少设置5个监测点,最外层的监测点应位于监测范围边缘。建设项目为超高层建筑的,可设置永久水准监测点,供超高层建筑专项监测网使用。5.1.4(监测要求)在基坑疏干排水前至少监测一次,在基坑降水时和基坑土开挖过程中监测

7、频率为每天一次,混凝土底板浇完10天以后,可每2-3天观测一次,直到地下室顶板完工和水位恢复。此后可每周观测一次至回填土完工。5.2地下轨道交通施工地面沉降专项监测5.2.1(建网时间)建设单位应在地下轨道交通盾构施工前建成地面沉降专项监测网,监测沿线地面沉降情况。5.2.2(监测范围)专项监测网应监测地下轨道交通盾构施工方向上的地面沉降,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监测范围。5.2.3(布点要求)监测点应沿隧道轴线上方地表布设,并按一定距离布设监测横断面,监测点纵横布置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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