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9249104
大小:523.23 KB
页数:38页
时间:2018-09-27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业务手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业务手册玉溪市司法局2017年11月30日发布目 录一、受理范围1二、办理依据1三、办理机关6四、审批条件6五、申请材料7六、审批证件11七、办理时限11八、审批收费11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11(一)共同审批11(二)前置审批11十、中介服务11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11十二、资质资格12十三、审批流程12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12(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12(二)咨询途径12(三)咨询工作程序12(四)反馈时限13(五)进程查询13十五、监督检查13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14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19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律师变更申请表25—I—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申请表26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申请表27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申请表28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申请表29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申请表30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登记表31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办理流程图32—I—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业务手册一、受理范围本服务事项适用于玉溪市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办理。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订)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
3、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
4、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三)自行决定解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正)第七条 律师事
5、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第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九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
6、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十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31第十一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十二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7、,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
8、名称检索。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第十六条 律师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