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业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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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业务手册玉溪市民政局2017年12月10日发布32目录前言3一、适用范围4二、审批基础4(一)事项名称与代码4(二)受理范围4(三)办理依据4(四)实施机关10(五)审批人员10(六)审批条件10(七)申请材料10(八)审批时限13(九)审批收费13(十)审批证件13三、审批咨询13(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13(二)咨询途径13四、审批办理13(一)申请13五、审批服务14六、年检14七、投诉举报14(一)投诉举报依据14(二)投诉举报投诉途径14(三)投诉举报范围15附件一审批流程图16附件二表单及文书19附件2-1-1养老机构设

2、立许可申请审批表19附件2-1-2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登记表21附件2-1-3XXX养老院章程(范本)23附件2-1-4养老机构规章制度(范本)25附件2-1-5行政许可申请书30附件2-1-6养老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31附件2-1-7养老机构终止、暂停服务申请表3232前言玉溪市市级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高效廉洁、便民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玉溪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刘昭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玉溪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

3、科。32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业务手册一、适用范围本业务手册适用于玉溪市民政局对冠以“玉溪”行政区划的市级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流程。二、审批基础(一)事项名称与代码事项名称:对冠以“玉溪”行政区划的市级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受理范围市级养老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

4、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2.《中

5、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三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

6、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四十五条: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第六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32(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三)有与开展服务相

7、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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