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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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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事共同海损制度 篇一:论我国共同海损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共同海损制度的完善 摘要共同海损作为为海商法当中一项悠久且又特有的制度已 经存在了两千多年,目前《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是国际社会公认 的处理共同海损案件的条约,我国的共同海损制度遵循其规则,在 此基础上应运而生。随着我国航运事业的发展,该制度存在着很多 问题,本文将结合我国实际,分析该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以及提 出完善该制度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共同海损法律制度海运事业 作者简介:郭忠芳,河北经贸大学民商法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XX) 04-030-02 共
2、同海损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其以为了大家的相同的利 益作出的牺牲为中心思想。它是随着航海贸易事业的产生而发展起 来的。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它深深的影响了世界海运的发展, 并且这种影响目前还很深远。虽然共同海损制度对世界航运事业产 生了不可消磨的影响,但是我们应该知道,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 共同海损制度已经日益变得复杂,浪费钱财且耗时费力已经是其理 算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弊端。在海上运输贸易不断革新的今天,这样 那样的问题必然会不断地产生,但不可否认该制度依然有其存在的 必要性,它的未来与发展是当前学术界广泛关注的问题。 一、共同海损的概念及界定 篇二:《鹿特丹规
3、则》对共同海损制度影响 《鹿特丹规则》对共同海损制度的影响 摘要:以《鹿特丹规则》废除航海过失免责条款为背景,通过分析共同海损制度存在的基础,对《鹿特丹规则》对共同海损制度的影响以及共同海损制度的发展趋势进行探讨。 关键词:《鹿特丹规则》共同海损航海过失免责 一、引言 XX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贸法会提交的《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therotterdamrules)。《鹿特丹规则》表明了国际航运界立法的新趋势。该规则对共同海损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废除航海过失免责上。这从某种程度上减小了船方宣布共同海损的范围,共
4、同海损制度在新形势下应何去何从?前景将会如何?这是本文将要探讨的核心问题。 二、共同海损制度概述 (一)共同海损的起源 共同海损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海上运输风险分摊制度,它远远早于海上保险制度。大约从公元前九世纪起,共同海损制度已在欧洲出现。其目的是为了谋求海上航行安全,使同航程中的财产摆脱共同面临的危险。该制度是在基于公平原则对待海难损失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曾经起过并仍起着重要的积极作用,能够以较小的损失避免重大的损失。 共同海损即共同损失(generalaverage),是相对于单独海损而 篇三:浅论完善我国共同海损制度 浅论完善我国共同海损制度 【摘要】本
5、文就共同海损制度这一古老而特殊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分析了当代共同海损制度的不完善之处,进而分析我国共同海损制度面临的问题。 【关键词】共同海损;共同安全;共同利益 一、当代共同海损制度不完善之处(一)共同海损制度过于复杂 共同海损制度从产生到今天已经经过了千百年的实践,其复杂性已成为一个公认的难题。《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从1864年到XX年,共同海损的理算规则一再修改,却使得理算复杂化。实践证明,虽然有些案件的处理过程得到简化,但是却缺乏普遍操作性,大量案件仍需按照《规则》进行理算,从这种角度说,并未取得实质性的成功。纯粹的简化理算程序是无法达到简化共同海损制度的目的的,还是应
6、该从共同海损制度本身着手。[1](二)共同海损处理结果的效率和费用 实践中,船方在同一航程中发生共同海损后,会向海损理算人提出委托申请,由其取得详尽的估算材料,进行细致的理算程序。理算人根据理算规则,确定属于共同海损范畴的具体损失项目以及补偿费用,最终确定各方分摊的价值,并将共同海损理算书交付当事人。接下来往往会涉及以诉讼方式对费用进行追偿以及承担责任后无过错方的追偿。 共同海损的理算通常会需要大量人力和物力,主要表现在事故认定、理算和追偿等方面,当事人最后所得的赔偿大部分都消耗在律师费、检验费、鉴定费等。并且,共同海损理算师是按照时间理算时间计费的,由于理算时间往往很长,也就增
7、加了共同海损的数额。而这笔庞大的理算费与共同海损分摊的初衷——分摊海上风险,并没有直接关系的。(三)共同海损范围界定争议 当今世界对于共同海损理算范围的争议,主要存在两个学派。一是共同安全派,一是共同利益派。 共同安全派的认为共同海损的范围应该严格按照共同海损的概念来划分,船舶发生海损事故,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应只限于为了解除共同危险而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费用,一旦船舶获得安全,其后再发生的损失和支付的费用不应属于共同海损的范围。但是共同利益派则认为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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