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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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海损法律制度研究闻银玲一、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G.A.)概述海损分为:全损和部分损失;全损分为:推定全损和实际全损部分损失分为: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G.A.,G/A)和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P.A.,P/A)(一)共同海损概念、要件1、概念第193条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2

2、、要件(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地、合理地。(3)牺牲和支出的费用必须是特殊的。(4)措施必须有效果3、共同海损的法律性质?当场达成的协议、合同说、代理说、衡平说(法定说)、不当得利说、利害共同体说、紧急避险说。共同海损制度是基于法律上的公平原则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损害负担制度。共同海损的理论基础是法定或衡平说,但对于海损如何分摊可以约定,一般是可以约定选择适用不同的海损分摊的规则。国际惯例:《约克-安特卫普规则》1877、1890、1924、1950、1974、1994、2004我国《海商法》第10章11条,参照1974约克-安特卫普规则1

3、969年我国成立了共同海损理算机构,1975年制定了北京规则,供当事人选用。4、不同于单独海损首先,共同海损所涉及的海上危险应该是共同的,必须涉及船舶及货物共同的安全;而单独海损中的危险只涉及船舶或货物中一方的利益。 其次,共同海损有人为的因素,是明知采取措施会导致标的的损失,但为了共同的安全仍有意采取该措施而引起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纯粹是偶然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标的的损失,无人为的因素。 再次,共同海损的损失由于是为大家的利益而牺牲的,所以应由受益的各方来分摊,而单独海损的损失则单方来承担。5、共同海损的宣告当船舶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采取措施使船舶及货物受损后,一般是由船舶所有人

4、或船舶所有人授权船长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个卸货港宣布共同海损,并通知船舶所有人的代理分别通知各收货人。在无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国际上一般也承认船长宣布共同海损的有效性,在这情况下,实际上是将船长的此项权力看作是行使法定代理的一部分。二、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一)共同海损牺牲(generalaveragesacrifice)1、船舶的牺牲(1)扑灭船上火灾(extinguishingfaironshipboard)造成的船舶损失(2)为船舶安全,切除残损物(cuttingawaywreck)造成货物或船舶的进一步损失(残损物本身?)(3)有意搁浅(voluntarystranding,

5、座浅safelyagound/safelystranding?)(4)为共同安全造成的船机的非正常(extraordinary)的使用的损失(搁浅?漂浮状态?)(5)属具、船用材料和物料的牺牲(例如抛弃jettison)2、货物牺牲(1)抛弃货物jettison(历史意义?甲板货?deckcargo)(2)灭火造成的货物的湿损,但烟熏和热烤(damagebyheatoffair)造成损失除外。(3)其他共同海损措施所引起的货物损失(减载搁浅船舶、修理船舶、用作燃料)3、运费的牺牲例如到付运费,计算运费牺牲金额时应扣除因货物牺牲而节约的费用.(二)共同海损费用1、在避难港(por

6、tofrefuge)(或搁浅时)发生的额外费用第194条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船舶修理费:永久修理费(permanentrepair)、临时修理费(temporaryrepair)减载搁浅船舶产生的额外费用2、代替费用第195条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

7、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临时修理费(temporaryrepair)、船舶拖带费、雇用驳船费、货物转运费3、救助费用(salvagecharges,纯救助除外?)争议?(二次理算和分摊,二次担保问题.)2004年安特卫普规则,一般情况下将救助费用排除在共同海损之外.三、共同海损分摊与理算(一)共同海损分摊第196条提出共同海损分摊请求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证明其损失应当列人共同海损。第197条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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