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dr—2017—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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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LDR—2017—01032零政办发〔2017〕31号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零陵区2017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局,省、市驻区有关单位: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现将《永州市零陵区2017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7日-15-永州市零陵区2017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目录 1.某某管理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行政处罚案(LLDC〔2017〕第1号)………………………………32.某某石化有限公司广告违法行政处罚案(LLDC〔2017〕第2号)………

2、………………………93.某某饲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行政处罚案(LLDC〔2017〕第3号)………………………………13-15-某某管理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行政处罚案LLDC〔2017〕第1号行政机关:永州市零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某某管理公司一、案件事实2016年12月6日,零陵区某某管理公司原总经理王某向零陵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称:2016年9月20日,他所任职的某某管理公司因转型无需设总经理岗位,他提出离职申请,并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但公司拖欠他2016年7月至9月20日的工资22630元至今未付。接到投诉后监察大队立即进行了登记。当天下午,两名执法人员对某某管理公司人

3、力资源部经理杨某进行了询问,在询问笔录中杨某承认公司拖欠王某工资22630元的事实。2016年12月9日,经报请批准对本案立案调查,同时向某某管理公司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当天,某某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杨某向监察大队提供了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关于王某工资结算说明和王某的工资表等劳动保障管理资料,证明了某某管理公司拖欠王某工资的事实。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认为某某管理公司拖欠王某工资2263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15-2016年12月14日执法人员向某某管理公司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在2016年12月24

4、日前支付王某被拖欠的工资22630元。逾期某某管理公司仍没有向王某支付被拖欠的工资。2017年1月11日,零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了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对某某管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向该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该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到期某某管理公司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2017年1月18日,零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零人社监罚决字〔2017〕1号),对某某管理公司罚款14600元。二、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

5、付劳动报酬”。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

6、1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

7、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某某管理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支付王某工资,且拒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三、决定结果2017年1月18日,零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零人社监罚决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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