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实行什么样的中央行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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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代实行什么样的中央行政制度  篇一:唐朝中央地方体制、官吏选拔、监察制度  唐朝中央地方体制、官吏选拔、监察制度  一、中央行政体制  唐朝中央实行三省六部制,三省即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唐朝沿袭隋制,“以三省之长中书令、侍中、尚书令共议国政”,即以三省长官组成集体宰相。其职责是“佐天子总百官、治万事”。中书省掌草拟诏书、政令;门下省掌审查诏令、奏章,封驳违失;尚书省掌行政。三者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共同组成政事堂会议商议国政,在皇帝领导下管理中央政权。  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2、,分别掌人事、财政与民政、教育与礼仪、军事行政、司法行政与大案复核、水利与营造等各项行政事务。他们协助尚书省长官共同组成国家最高行政执行机构,行使国家的行政管理权。  唐朝中央还设有三师(太师、太傅、太保)、三公(太尉、司徒、司空)等地位很高如泰山北斗、但临朝不理政、并无实权,相当于顾问职位。另设有九寺(太常寺、光禄寺、卫尉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太府寺)、五监(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都水监)。九寺相当于汉朝的九卿,由于三省、六部权力较大,三公、九寺地位较之秦汉时代皆呈江河

3、日下的局面,这叫人事有代谢、风水轮流转。  二、地方行政体制  唐朝加强京畿地区的治理,在长安设京兆府,以京兆尹为长官,地位高于外地各州刺史。地方废除郡一级行政区划、设州、县两级,州置长官刺史,县置长官县令,下置各类官吏负责具体政务。县以下的基层机构,乡设乡正,里设里正,其职责是:一、协助官府完成各项行政任务,二、负责协助维持地方教化和治安。  三、官吏管理制度  1.官吏的选拔与任用  唐朝选拔官吏的主要途径是科举考试。所谓科举,亦即“设科举士”,始于隋朝。唐朝科举科目繁多,有秀才、明经、进士、俊士、

4、明法、明字、明算等。考试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个等级。乡试是各州(府)举行的地方考试,每年一次,考生可以跨州应试,考官由地方长官充任。会试是京师举行的全国性考试,由礼部侍郎主持,考生一般为各地举人。殿试是皇帝或以皇帝名义主持的试之于殿的考试。经过科举考试中第者,只取得做官资格,要得到录用,还必须通过吏部考试。吏部考试既有笔试又有口试,既  看身材外貌,又看口才与书法。吏部提出任用名单,报送门下省和中书省审批,最后由皇帝以制敕裁定。任用司法官员,吏部还需要同刑部商议,提出任用意见报批。选拔武官另有武举考试

5、,由兵部主持并任用。此外还有门荫制度,高级官僚子孙可以免予科举考试,凭借家庭出身直接取得做官资格。  2.官吏的考核与奖惩  唐朝对各级官吏,每年要进行一次考核,由本部门长官或地方州县长官主持;每四年要进行一大考,四品以下官吏由吏部考功司负责,三品以上由皇帝亲自考核。考核范围包括德、清、公、勤四个方面,德是道德高尚,清是清正廉洁,公是公正公平,勤是勤劳尽职。有一项合格为一善,四项都合格者为“四善”,四项均不合格者是“无善”。另外还有“二十七最”,即根据不同部门的工作性质,分别提出27条具体专业要求,每合

6、格一项为“一最”。考核结果按官吏获得“善”与“最”的多少,评定为上、中、下三等九级,分别予以奖励或惩罚。奖励方式有加禄、晋级,惩罚方式为夺禄、降级,平平者保持原俸禄待遇。如果有违法犯罪行为,则依据唐律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或罢免其官职。  3.官吏的休假与致仕  唐朝官吏每工作十天,可有一天休假,称为“旬假”;逢中秋、七夕、重阳、冬至等亦可休假,称为“节令假”;因病、因事可请假,称为“事故假”;家中有婚丧大事,可给予“婚丧假”。但不得超假,否则减俸或夺俸。在任期间,连续请假超过百日者,必须“停官”,即

7、停职,以免贻误公事。唐朝规定“职事官七十听致仕”,致仕即退休。五品以上官吏致仕,须上表奏请皇帝批准;六品以下,也要申报尚书省批准。未满七十,因病“不堪公务”者,准其提前致仕。官吏致仕后,给予一定俸禄或继续享有某些待遇。  四、行政监察制度  1.台官制度与职责  唐朝除通过吏部对官吏进行考核监督外,还设有专门机关御史台行使行政监察权。御史台官员称为台官,是加强吏治的主要队伍。在总结前代经验的基础上,唐朝的监察机构更加完备。其职能有二:一是行使行政监察权,相当于现在的监察部;二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相当于今天

8、的检察院。御史台最高长官是御史大夫,“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地位仅次于宰相,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主要监督朝中文武百官,  参与审理重大案件;殿院主要是肃正朝仪,监督百官的君臣之礼;察院主要巡按州县,监督地方官吏奉公尽职。三院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助御史大夫共掌监察大权。  2.谏官制度与职责  唐太宗深知君主决策关系重大,为减少失误,除设置门下省掌封驳权外,还专门设有谏官,包括左右谏议大夫、左右拾遗、左右补阙等。他们不仅对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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