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协助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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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洗钱协助调查制度  篇一:反洗钱协助调查制度  xx银行反洗钱协助调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市商业银行XX支行(以下简称“本行”)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协助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反洗钱调查时,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如果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

2、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二章协助调查范围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发现下列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协助进行反洗钱调查:  (一)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  (二)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  (三)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  (四)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  (五)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  (六)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五条中国人

3、民银行负责对下列可疑交易活动组织反洗钱调查时,可以协助调查:  (一)涉及全国范围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  (二)跨省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  (三)涉外的可疑交易活动,可能有重大政治、社会或者国际影响的;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可疑交易活动。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  第七条实施反洗钱协助调查时,需要其他支行助调查的,可以填写《反洗钱协助调查申请表》,报总行批准。 

4、 第三章调查准备  第八条协助调查时发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可疑交易活动时,应当登记,作为反洗钱调查的原始材料,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九条协助调查时对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初步审查,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应报行长(或主管副行长)批准。  第十条协助实施反洗钱调查前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审查  调查组是否符合调查资格,并查看《反洗钱调查通知书》。  调查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并均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调查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组织开展反洗钱调查。《反洗钱调查通知书》是否加盖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的公

5、章。  第十一条协助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或者可疑交易活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协助实施现场调查时,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时,应当一同查点清楚,当场开列《反洗钱调查封存清单》一式二份,并共同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本行,一份交调查人员附卷备查。  第四章临时冻结措施  第十三条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接到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或者主管副行长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制作《临时冻结通知书》,并加盖中国人民银行公章的可按

6、要求执行。  临时冻结期限为48小时,自金融机构接到《临时冻结通知书》起算。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一)接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解除临时冻结通知书》的;  (二)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  第五章调查结束  第十六条结束调查,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解除封存通知书》,应对已经封存的文件、资料,解除封存。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xxx支行反洗钱领导组负责解释,制定、和修订。  篇二:协助反洗钱调

7、查实施细则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  司协助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及司法机关的反洗钱调查,依法履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调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协助上述机构的反洗钱调查的组织管理工作,原则上由分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中心支公司或地市级营销服务部接到同级人民银行或司法机关的《反洗钱调查通知书》后,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分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  第三条公司

8、反洗钱协助调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同级司法机关实施反洗钱调查时,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凡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协查准备  第五条接到同级人民银行或司法机关的《反洗钱调查通知书》后,立即进行登记,并作为反洗钱协查的原始材料,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六条公司反洗钱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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