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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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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ⅩⅩ财产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协助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及司法机关的反洗钱调查,依法履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调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协助上述机构的反洗钱调查的组织管理工作,原则上由分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中心支公司或地市级营销服务部接到同级人民银行或司法机关的《反洗钱调查通知书》后,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分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 第三条公司反洗钱协助调查工作应当
2、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同级司法机关实施反洗钱调查时,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凡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协查准备 第五条接到同级人民银行或司法机关的《反洗钱调查通知书》后,立即进行登记,并作为反洗钱协查的原始材料,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六条公司反洗钱牵头部门实施反洗钱协查前应当成立协查组,各部门反洗钱责任人或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人担
3、任协查组组长。 第七条协查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必要时,可以抽调营销服务部有关人员作为协查组成员。 第八条协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或者可疑交易活动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协查工作或不利于实施保密规定的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根据《反洗钱调查通知书》进行反洗钱协查前,协查组应当制定协查实施方案。如果调查组来公司现场调查,协查组还应为调查组准备独立的办公室,并根据需要配备电脑、电话等办公设备。第三章协查实施 第十条协查组实施反洗钱协查,应根据《反洗钱调查通知书》,或中国人民银行或
4、司法机关调查组的具体要求,积极提供: (一)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可疑交易活动的全部业务资料; (三)可疑交易活动发生的时间、金额、资金来源和去向等; (四)被调查对象的关联交易情况; (五)其他与可疑交易活动有关的事实。 第十一条调查组需要询问公司人员时,协查组应当积极安排被讯问人员接受讯问。讯问前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对询问有如实回答和保密的义务,对与调查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十二条协助现场调查时,应积极提供调查组需要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下列资料: (一)保单信
5、息,包括被调查对象在公司投保、变更或注销合同时提供的各种信息和资料; (二)交易记录,包括被调查对象在金融机构中进行资金交易过程中留下的记录信息和相关凭证; (三)其他与被调查对象和可疑交易活动有关的纸质、电子或扫描等形式的资料。 第十三条调查组需要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协查组应积极配合,封存期间,各级机构不得擅自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被封存的文件、资料。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计财部负责制订、修改、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法律
6、法规和监管规定实行。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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