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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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文件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京民福发〔2014〕274号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6号)等相关政策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力量投资社会福利领域的引导和扶持力度,现将《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16——北京市民政局北

2、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2014年7月14日—16——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办法第一条总则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6号)等相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力量投资社会福利领域的引导和扶持力度,完善运营资助政策,优化资助拨付程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助范围本办法资助范围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区(县)民政局依法设立许可或设置批准,由公民、法人(非政府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兴办的,为

3、老年人、残疾人开展集中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经营的政府建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公办民营”机构),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第三条资助标准本办法所称运营资助,是指对于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收住老年人、残疾人的实际运行床位,按月给予资助支持。一、老年人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本市户籍老年人和投靠具有本市户—16——籍子女的外省市老年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须经评估认定,按身体状况给予不同等级资助,按照市民政局制定并公布的标准和程序执行。对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不含会员制养老机构)收住生活不能完全

4、自理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予以资助;收住生活自理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予以资助。对会员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的,均按照每人每月300元予以资助。二、残疾人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本市户籍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对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收住残疾程度为一至二级视力、肢体残疾人以及一至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予以资助。对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收住残疾程度为三至四级视力、肢体残疾人和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一至四级的言语、听力残疾人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予以资助。鼓励区(县)在本资助办法以外,

5、对属地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给予额外资助,有关政策由区(县)自行制定。第四条申请条件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申请运营资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6——一、2013年7月1日前开业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应取得《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2013年7月1日后开业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应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登记证》)。二、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

6、告。三、除特殊情形由市、区(县)民政局备案确认外,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须向服务对象开具税务发票,发票须注明“床位费”、“护理服务(生活照料)费”、“餐费”等常规服务收费项目名称及金额。四、受助机构在申请年度内无重大责任事故、社会负面影响、服务纠纷,未出现3次及以上被核定的服务质量投诉。接收残疾人入住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申请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运营资助条件按照京残发〔2012〕77号文件执行。第五条资助程序运营资助执行每半年度的核算和资金拨付。一、接收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申请资助程序:(一)每半年度后的第一个月(即每年1月10日、7月

7、10日)前,向其所属区(县)民政局提出运营资助申请,同时提交—16——以下材料:1.《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服务月统计表》(附件1);2.《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申请书》(附件2);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5.上一年度《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资助金使用决算表》(首次申请资助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除外)。其中应区分老年人(按照自理能力分类)、残疾人(按照残疾类别和等级分类)情况。(二)区(县)民政局应当按照规定对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申报

8、条件和申报服务量进行审核并填报区(县)年度上、下半年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服务量审核汇总表(附件3)和非营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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