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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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局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北京市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大兴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细则根据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城管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06〕5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救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社会发展全局,着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

2、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救治工作的原则是既要切实保证需要紧急救治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得到及时救治,又要严格限制救治范围和救助标准,加强甄别核实工作,防止骗取救治行为。二、救治对象(一)有生命危险,必须立即抢救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且无法查找其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三、职责分工(一)区民政局职责。1、负责制定和印发《北京市大兴区流浪乞讨危重病人救助表》(以下简称《救助表》)。2、对在救助管理站内突发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及时送往大兴

3、区人民医院(我区救治定点医院)进行救治。3、对在社会面上发现的病情基本稳定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救助管理站应派专人询问情况,并及时与其亲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联系并核实相关情况。属于救助对象的,纳入救助范围,并由救助管理站在《救助表》相应栏目签字盖章;对拒不提供本人真实身份的,不纳入救助范围;对无法提供本人基本情况,经治疗后仍无法提供并无人认领的,纳入救助范围。4、对经甄别属于救助对象,且经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确需紧急手术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由救助管理站负责人或负责人授权的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在手术通知单上签字。5、对于符合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

4、重病人,待其基本治愈或病情稳定、具备出院条件后,由救助管理站负责办理出院手续并定期结算相关治疗经费。(二)区公安分局、城管大队职责。1、对在社会面上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应通知区“120”急救中心或直接将其护送至大兴区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填写《救助表》,办理入院手续。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应直接送往北郊医院治疗,同时出具由本单位盖章的有关发现经过的书面材料;对于有明显传染病症状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应及时通知区“120”急救中心将其护送至传染病救治定点医院治疗。2、协助区人民医院和民政局做好病人身份的核实工作。3、对于有肇事、轻微滋事行为

5、并已立案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由区公安分局负责按相关规定处理。4、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在基本情况未核实之前因病医治无效死亡的,由区公安分局按照无名尸处理程序予以处理。(三)区卫生局职责。1、负责指导区人民医院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进行诊断和治疗,要本着“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及时对区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护送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进行抢救,不得拒收病人和收取押金。2、对于能够提供本人基本情况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应及时联系病人亲属办理相关事宜;对于确实无法查找亲属或确实无力承担救治费用的,要及时联系区民政局救助管理站处理。3、应参

6、照本市当年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提供治疗,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住院人员的伙食、陪护及丧葬等费用按照以保证其基本需求为标准确定。4、对于需转院治疗的危重病人,由区人民医院负责为其办理转院手续,相关救治费用统一结算。(四)区财政局职责。负责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护送和救治经费,并加强对经费的监督和检查。(五)区劳动和保障局职责。会同区民政、卫生等部门按照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定期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救治标准进行

7、检查和指导。四、经费结算办法(一)护送经费的结算。由区公安、城管等部门护送到救治区人民医院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入院前的急救、护送等费用由护送部门向区“120”急救中心定期结算,相关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向区财政部门申报。由社会群众护送到区人民医院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经区民政局救助管理站甄别属于救助对象的,相关急救、护送等费用由区民政局救助管理站定期向区“120”急救中心支付。(二)救治经费的结算。对经甄别属于救助对象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其救助经费由区人民医院定期列出清单并附区民政局救助管理站签字盖章的《救助表》,交区卫生局审核后报区民政局,经

8、区民政局核准后,从区财政局下达的专项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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