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之新探

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之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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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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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之新探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最核心的部分,它是“平衡”思想与原则的集中体现。对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更能体现出作者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博弈与平衡。但是我国著作权法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合的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并未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解释仍然没有将其限度和范围予以明确化,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司法实务的判决出现了极大的争议。目前学者们仅针对陈列在室外的公共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问题撰文论述的较少,大多也只是在探讨合理使用制度时略有涉及,笔者将在本文展开阐述。  一、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及主要学说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2、22条第一款:“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项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著作权法之所以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主要是因为这些陈列或者设置于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本身就具有长期公共的公益性质,这些艺术作品既然陈列或设置在室外公共场所,就难免有人会临摹、绘画或者以之为背景拍照、录像,联盟如果让使用者都必须要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3、。因此,在此种情况下,使用他人陈列在室外的公共艺术作品自然应该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共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对前款规定的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

4、议》第13条亦明文规定了对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各成员对专有权的限制或例外应局限于某些特殊情况,且此类限制或例外不会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正当利益”。可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允许各成员国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加以必要限制,但必须符合“三步检验法”国际标准。有学者认为,“将实施条例的这一规定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合起来,合理使用的基本含义和相关的‘三步检验法’就完整的体现在了中国的著作权制度中”。[1]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出对陈列在室外的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的条件有如下几点:1、使用的对象为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2、使用的方式仅限于临摹

5、、绘画、摄影、录像;3、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4、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5、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但是,依据以上条件依然不能得出陈列在室外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对其成果以商业性目的再行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我国的著作权法及一些相关国家的法律均无直接答案。  二、各国立法例的比较法分析  在比较法视野下,对于永久设置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自由无偿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是各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通例。至于对以上四种行为的成果如何再行使用,能否为商业目的再使用各国的立法态度则不相一致。  一定范围内承认对室外艺术作品临

6、摹、绘画、摄影、录像成果的商业性使用属于合理使用  日本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将美术作品的原作品在屋外的地方永久性装饰时或建筑作品,除下列情况之外,不管以什么方法都可以使用:增加复制雕刻;根据建筑作品复制建筑;因屋外的地方永久性装饰时而复制;仅仅以美术作品的销售为目的复制。[2]可以看出日本著作权法只禁止以销售目的的销售,并没有限制使用方式和使用后的目的。再如,德国著作权法59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人们可以使用绘画、素描、照片或者电影等方式对那些处于露天大道旁、小路旁或者广场上的作品进行复制、发行以及公开再现。[3]可见德国著作权法对这个问题的规定与日本相类似,发行和公开传播的方式都没有非营

7、利性目的的限制。  禁止对室外艺术作品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成果进行商业性使用  纵观各国立法例关于对室外艺术品复制或演绎之后的成果能否进行营利性目的的使用的规定,俄罗斯是不允许将临摹、绘画、摄影、录像成果用作营利目的的典型代表。俄罗斯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了对永久设置于参观公共场地的建筑艺术作品、摄影作品、造型艺术作品,允许进行复制与播放,但作品的造型形象不应是此类复制、播放的主要对象,且不得用于商业目的。[4]从中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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