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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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关键词:社会交易成本表见代理动产不动产不可代替物善意第三人制度适用范围文章快照:权人通谋,向善意受让人转让根本不存在的债权,则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不存在为由,对抗善意受让人。@女口在票据脱离失票人占有到法院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或在进行公告之前,法律没有对此期间的票据转让行为的效力进行明确规定。从票据的无因性特征或是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的角度来说,虽然在实际操作中票据的被背书人往往会通过银行对票据的真实性和流通性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进行查询,但法律没有规定被背书人有义务进行查询或者必须了解失票人已丧失票据这一事实。因此,在这个期间的票据转让行为是有效的,善意第三人取得该票据

2、所记载的全部权利应得到保护,而由此产生的支付义务或者损失应由失票人承担。三、不适用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几种具体情况不可代替物。不可代替物指不能依同品种同数量相互代替之物。它具有独一无二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替代。如祖传字画、名贵文物等,因这些物品不能以其他物品替代,也无法用金钱来衡量、补偿,即使第三人善意占有,也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否则原所有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如甲珍藏有一幅明代山水画,某日其好友乙说要借回家临摹,而乙借走后不久即以高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在此案例中就不宜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为善意取得制度并非忽视原所有权人的利益,而是认为其权利的保护可以通过向无处分

3、权人请求赔偿来实现。然而当转让给第三人的物品为不可代替物时,显然如果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则原所有权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护。采登记对抗主义的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辆以登记而不以占有为公示方法,受让人误信动产占有人为有处分权人缺乏合理依据,故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我国海商法.第九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赃物和遗失物。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赃物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种观点认为,就赃物的物理属性和商品属性而言,仍是允许自由流通的一般商品,与其他商品没有什么

4、区别,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则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我国司法实践历来采纳第一种观点,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对保护原所有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是十分必要的。但对此原则应设例外,即当赃物为金钱或无记名证券时,应允许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尤其是金融秩序。同时,对原所有权人自赃物善意占有人处取回赃款,应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不能无期限,以免社会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此期间应为除斥期间,可比照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认定其为2年。对于遗失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法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

5、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从国外相关立法来看,也都采取赃物和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做法。如日本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于前条情形,占有物系盗赃或遗失物时,受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时起二年间,可以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其物。”此外,记名的有价证券、非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表彰的债权、未分离的不动产之出产物、依法查封的动产以及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也都不应成为善意取得的标的。④(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①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4页。②王泽鉴:“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

6、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8页。③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ltg),法律出版社20o1年版,249。④粱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oO年版,第364页。研究与争鸣·困文章关键词:社会交易成本表见代理动产不动产不可代替物善意第三人制度适用范围文章快照:权人通谋,向善意受让人转让根本不存在的债权,则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不存在为由,对抗善意受让人。@女口在票据脱离失票人占有到法院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或在进行公告之前,法律没有对此期间的票据转让行为的效力进行明确规定。从票据的无因性特征或是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的角度来说,虽然在实际操

7、作中票据的被背书人往往会通过银行对票据的真实性和流通性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进行查询,但法律没有规定被背书人有义务进行查询或者必须了解失票人已丧失票据这一事实。因此,在这个期间的票据转让行为是有效的,善意第三人取得该票据所记载的全部权利应得到保护,而由此产生的支付义务或者损失应由失票人承担。三、不适用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几种具体情况不可代替物。不可代替物指不能依同品种同数量相互代替之物。它具有独一无二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替代。如祖传字画、名贵文物等,因这些物品不能以其他物品替代,也无法用金钱来衡量、补偿,即使第三人善意占有,也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否则原所有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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