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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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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动产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保护目录12一、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1(一)善意取得的含义…………………………………………………………….1(二)动产善意取得之价值基础……………………………………………………..1(三)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二、善意取得制度对第三人保护的体现……………………………………………3三、关于脱离物善意取得问题的国内外立法比较研究…………………………4(一)关于遗失物、盗赃物等脱离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4(二
2、)遗失物等脱离物回复前的所有权归属争议…………………………………6四、对我国相关规定的思考——善意取得制度之完善…………………………7(一)赃物、遗失物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7(二)采用“善意占有人归属说”………………………………………………..8浅议动产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保护12法学潘妙珊指导老师:周新军[摘要]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从制度的构建目标到具体的条文规定处处体现对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的保护。我国也在刚颁布的《物权法》中第一次明文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在盗赃、遗失物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3、上依然存在对善意第三人保护不力的地方。本文将从脱离物的善意取得这一角度,通过国内外立法和理论的比较研究为我国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关键词]:善意取得盗赃遗失物第三人保护适用所有权归属一、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一)善意取得的含义善意取得,又称善意受让或者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他人财产的出让人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受让该财产时为善意,则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参见:宁红丽.物权法占有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第95页(二)动产善意取得的之价值基础善意取得
4、是如何产生的,其价值基础是什么呢?基于对公示原则的肯定,世界各国均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占有的权利推定力,立法确定占有为动产物权的之表征方式,从占有动产的事实中即可推断出动产占有人为所有权人。如果动产占有人为所有权人,将占有物转让给第三人则完全不成问题。然而,现实生活是复杂的,往往会出现法律上的物权人与事实上的物权人相分离的现象。若在此情况下,不知情的第三人基于对物权公示形式的信赖,接受了动产占有人即无处分权人转让的动产,法律将如何协调原所有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呢?意在保护第三人信赖利益的公信原则因此诞生。根据其基本要求
5、,当事人如果基于公示而为一定行为,即使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受让人取得的所有权不受原所有人的追夺。而善意取得制度正是公信原则的具体化。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在于阻却所有权人的追及,允许受让人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保护已完成的交易。参见:高富平.物权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4,第190页12那么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实践中是否真的达到保护善意第三人这一目标呢?具体又是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呢?该制度在保护善意第三人方面存在哪些不足的地方呢?以下我们将从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立
6、法的价值目标以及具体的条文规定等反面进行探讨。(三)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由于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结果与当事人各方厉害攸关,世界各国立法或司法实践都对其构成要件设定了严格的限制。站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来说,其权益能否得到法律保障取决于其能否满足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所以下面我们将根据我国《物权法》探讨一下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我国物权法在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中,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
7、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由此可见,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要件:1.处分人无处分权在善意取得中,处分人无处分权是前提。善意取得中的无权指处分人事实上无权,而不是形式上无权。参见:高富平.物权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4,第191页对于动产而言,即
8、指处分人的占有动产的事实表象或外观足以导致第三人信赖并推定其为所有人或具有处分权的人,但实际处分人并没有真正的处分权。2.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必须为善意所谓“善意”,是指第三人在受让标的物所有权的时候,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处分人不享有该标的物的所有权。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只要求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为善意,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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