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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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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应诉工作制度 篇一: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通渭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通渭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负责人法制观念,推进法治型政府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本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中心机关及各所属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负责人是指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第四条行政应诉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严肃执法、有错必纠,
2、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出庭应诉是行政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行政负责人应予高度重视并积极参加,以维护法律尊严,并借此途径向人民群众诠释依法行政进程,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接受司法监督,有的放矢地采取改进措施。 第六条行政负责人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或律师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机关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必须出庭: (一)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行政机关以区政府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社会影响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对本单
3、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上级部门要求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行政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第七条行政机关约出庭应诉人员,要严格按照法院的通知,按时出庭应诉,在法庭上要保持国家干部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行政组织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讼状副本以及法院判决(裁定)书后三日内,将有关材料复印件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列入部门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内容,行政负责人年度出庭应诉率应不低于50%。对行政诉讼的出庭应诉工作不重视,不积极出庭应诉,或在法庭上不能对其所做出
4、的行政行为提供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负责人从未出庭应诉,不能详细了解具体情况和败诉原因,甚至对人民法院判决消极对待、(转载于:小龙文档网:行政应诉工作制度)拒绝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通渭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篇二: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我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为行
5、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被告的案件。 第三条被复议或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科室、事业单位应派遣1至2名工作人员组成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的责任小组(简称责任组,下同),承担涉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组织、协调和应诉工作。 第四条局法制工作小组(简称法制组,下同)负责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章庭审准备 第五条责任组在收到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行政起诉状后,应在1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复印件或起诉书副本复印件报送法制组。 第六条责任组在收到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行政起诉状后的5日内向法制组提交答辩书,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
6、据和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针对复议申请或诉讼请求,根据材料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整理。 第七条法制组接到答辩书和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 料后应进行初审,并在2日内将初审意见予以反馈。 责任组应根据初审意见修改答辩书并及时补充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 法制组将初审修改后的答辩书和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报局长审批,形成正式文本,由责任组在法定答辩时间内送达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 第八条行政复议答辩或行政应诉的委托代理人,由责任组成员担任,法制组予以配合。 重大、疑难案件,需要聘请专职律师的,由责任组提交申请报告,经分管
7、局长同意后聘请。 第九条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责任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报局领导批示后停止执行; (二)上级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责任组认为其合理,报局领导批示后停止执行; (四)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停止执行的情形。 第三章应诉及执行 第十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应认真细致地做好出庭答辩准备工作,按时出庭答
8、辩,并及时向局领导及 法制组报告庭审情况。 第十一条上级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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