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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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的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促进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海南省贯彻实施方案》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联络员的确定:  各部门(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本部门(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干部作为节能联络员,并报送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办公室,联络员如有变更,要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三条联络员的主要职责: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部门(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信息;  (二)协调督促所属单位和相关部门按时报送能源

2、资源消耗统计情况;  (三)分析汇总本部门(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映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动态;  (四)提出推进本部门(单位)或者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部门(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六)向本部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第四条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会议。联络员实行工作会议制度,会议包括工作会议和临时会议。  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内容包括:沟

3、通交流公共机构节能进展情况;研究分析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等。工作会议由全体联络员参加。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内容包括: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专门课题的调研;研究节能工作中重点突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措施等。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部分联络员或者全体联络员参加。  (二)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和其他有关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  (三)各部门(单位)需提交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应于会议召开前15个工作日内由联络员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合理化意见、建议也可以通过

4、以书面形式随时报送。  (四)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说明原因,并由本部门(单位)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各部门(单位)联络员应加强工作联系,增强沟通交流,相互学习借鉴。  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室根据联络员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联络员,按照节能工作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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