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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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奈曼旗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旗直各部门、苏木镇、六号农场,大镇街道办事处: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信息沟通和业务交流,突出业务指导和节能培训,落实职责任务和奖惩制度,现将《奈曼旗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奈曼旗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国管办【2008】29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旗公共机构节能,加强全旗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促进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制定本工作制度

2、。一、联络员确定各地、各部门应确定一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人员为节能联络员。联络员如有变更,请在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政府办节能办公室。联系电话4219977。二、联络员主要职责(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信息。(二)负责按时报送本地区、本部门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情况。(三)提出推进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的意见和建议。(四)完成旗政府下达的公共机构节能方面的指令性工作任务,参加有关学习研讨、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五)向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汇报联络员工作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与措施。三、联络员工作会议制度(一)旗政府办

3、负责组织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会议。联络员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年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内容为:沟通各地、各部门节能进展情况,研究分析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年度会议由全体联络员参加。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内容为:全旗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专题问题的调查;研究节能工作中重点突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措施。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部分联络员或全体联络员参加。(二)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工作会议的,需向政府节能办公室说明原因,并委派相关人员参加。四、联络员工作交流制度各地、各部门联络员应加强工作联系,增强沟通交流,相互学习借鉴

4、。五、联络员奖励制度旗政府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根据联络员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联络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本工作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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