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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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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退市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在我国境内对已经进入销售领域的食品,发现其质量不合格或者有其他违法问题,采取停止销售、退回公供货方整改、销毁、召回等措施推出市场的行为。 第三条不合格食品是指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 下列食品属于不合格食品: (一)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
2、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包括: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未经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或者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具备应当具备的食用性能的; (三)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以下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四条下列食品应当退市场: (一)不具备应当具备的食用性能的; (二)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
3、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卫生许可证号、质量等级的; (三)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使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四)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的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的; (五)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八)应当检验
4、、检疫而为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九)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商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第五条本商店对自查中发现的以及有关行政机关确认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清点已售出的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对仅是表示违法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可退回供货方改正;
5、对不能食用的食品,为防止退市的不合格食品二次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本商店应主动配合工商管理部门监督销毁不合格食品,不得令其在流入市场;对已经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食品,应当采取公告等方式追回,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第六条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或者生产者、销售者自报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退市食品,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将该商品清除市场。 第七条对监督检查和上级机关监测中发现以及其他部门公布应当退出市场的食品,本商店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退市并依法接受处罚。 第八条已经被确
6、认为质量不合格食品退市的,需重新入市,必须提供合法检验机构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或者有效的复制件后方可入市销售,否则发现地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封存该食品,责令其限期提供《检验报告》;在期限内拒不提供的,工商部门可以视同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理。 第九条严格执行信誉卡制度。本商店销售食品必须给消费者出具销售信誉卡,并在信誉卡上填写销售时间、经营者姓名、商品相关消息等。消费者遇到消费安全问题,凭信誉卡,消费者和执法部门可从销售追溯到运输、生产环节,实现全程追溯,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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