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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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工业大学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对外经济活动管理,规范对外经济合同签署、报批等行为,防范风险,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经济合同,是指资金纳入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管理的学校所属各部门、单位(校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单位除外)与外单位产生经济行为时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包括:货物设备类采购;各类工程(含修缮、维修、网络、园林等);一般服务类(含行政、教学科研、外事类等);科技协作技术类服务(含技术协作、科技咨询等);其他(生产加工、投资、合资、借贷款、租赁、合作等)及其他涉及经济行为的合

2、同。第二章合同成立条件及印章管理第三条合同成立要件(一)金额3万元及以上的对外经济行为,必须签订对外经济合同。(二)纯属学校收款类的对外经济行为(不含本条第三项所述经济行为),各部门、单位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签订经济合同(接受捐赠合同或收款合同)。(三)凡涉及学校国有资产(其范围按照国家、省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而定,下文同)的投资、合资、合作、借贷、租赁等对外经济往来行为,应先立项,无论是否属学校收款类或支付类业务及金额大小,必须签订对外经济合同。第四条各部门、单位的对外经济合同,必须以“广东工业大学”15名义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签署。校内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本部门、单位名义对外签署经济合同

3、(第六条第五项规定除外)。第五条对国(境)外业务往来的经济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单位对单位、个人对个人”的对等原则及国际惯例处理。第六条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学校设制四个合同专用章(实物)和一个电子签章(U盾):合同专用章(实物)为“广东工业大学合同专用章”“广东工业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广东工业大学设备合同专用章”和“广东工业大学后勤伙食物资采购合同专用章”,电子签章(U盾)为“广东工业大学医院”电子签章(U盾),均按业务类别范围使用。(一)“广东工业大学合同专用章”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按规定在行政综合类范围内使用。(二)“广东工业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由校长

4、授权科技处(人文社科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科技协作技术类(不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规定须按招标采购管理的业务种类,下文同)服务范围内使用,具体见本办法第二条。(三)“广东工业大学设备合同专用章”由校长授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教学科研货物及软硬件租赁类(含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各类耗材试剂、教学科研实验家具、实验室用品等采购及教学科研软硬件租赁,不含教学科研实验室装修改造工程类、除教学科研软硬件租赁外的服务类,下文同)等范围内管理和使用。(四)“广东工业大学后勤伙食物资采购合同专用章”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并严格遵照《广东工业大学后勤部门大宗物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5、规定使用,即仅限用于食堂、宾馆、招待所等伙食物资类采购,不得用于其他各项对外经济行为。(五)“广东工业大学医院”15电子签章(U盾)由学校医院负责管理,仅限于在广东省和广州市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的药品、中药饮片、医用耗材、医疗设备及其他医疗相关物资的采购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对外经济行为的签章。(六)学校各部门、单位的印章均不能用于签署对外经济合同(本条第五项规定除外)。否则,按违规问责处置,财务处拒绝付款。(七)在特殊情况下,经校领导批准,对外经济合同可使用“广东工业大学”公章。第三章合同签署授权第七条行政综合类范围内合同签署授权(一)已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

6、算的项目合同签署授权1.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经济合同,必须由校长(校长可再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2.金额20万元及以上,不满100万元的经济合同,由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分管校领导可再授权各部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3.金额不满20万元的经济合同(不含第六条第二至五项所述合同),由校长授权各部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并盖学校相应类别的合同专用章。(二)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项目合同签署授权凡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新增项目,必须先办理立项报批手续,待立项获批并落实资金后,才能开展对外经济行为并按规定办理签订经济合同手续。第八条科技协作技术类范围内合同签署授权(一)以学校为委托方,金额20

7、万元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由校长或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15(二)以学校为委托方,金额不满20万元的技术合同,由校长授权科技处(人文社科处)主要负责人签署。第九条教学科研货物及软硬件租赁类采购范围内合同签署授权由校长授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各部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按照当年度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实验室耗材采购计划项目执行,签署权限为:(一)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合同,由校长(校长可再授权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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