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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4
《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序言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由原常德师范和桃源师范合并升格而成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原桃源师范由著名民主革命家宋教仁于1912年倡导创立,始称湖南省公立第二女子师范学校;原常德师范始创于1947年,时名常德县立简易师范。1953年两校分别更名为桃源师范学校与常德师范学校。2012年两校合并组建新的常德师范学校,2013年升格为专科学校。学校办学一百多年来,培养造就了以丁玲、王剑虹、王一知和未央等为代表的杰出校友,为社会培养输送了一大批教育工作者及各类专门人才,成为湘西北地区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的重要基地,
2、为国家教育事业、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学校始终以“服务基础教育,培养合格师资”为己任,秉承“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校训,弘扬师范教育的优良传统,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品牌兴校”的办学理念,立足湘西北、面向全省、辐射全国,致力于将学校建成全省领先、全国一流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简称湖南幼专;英文译名:Hun
3、anCollegeForPreschoolEducation,英文缩写:HNCPE;学校网址:Http://www.cdgdsf.com。第三条学校住所为湖南省常德市金丹路与高泗路交汇处(市城西大学城)。第四条学校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为常德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第五条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学校举办者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及名称变更等重要事项,核准学校章程,任免学校负责人,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经费资产的使用,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
4、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为学校提供办学资源,确保稳定的经费投入,尊重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活动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七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符合职业资格要求的高素质专门人才。第八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第九条学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和内部治理结构,坚持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第十条学校实行党务公开、
5、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章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第十一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基本职责。第十二条学校以事业发展为主线,以教学改革为动力,不断创新专科层次幼儿园和小学教师人才培养模式,为社会输送合格的幼儿园和小学师资。第十三条学校实行以普通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为主、非学历教育和中等学历教育等多种形式并举的办学模式,同时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发展合作办学。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
6、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学校目前设置有早期教育、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以及语言教育、科学教育、艺术教育、教育技术等教育类专业,适度开设旅游酒店管理和艺术设计类非师范专业。第十五条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肄业证);对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或学员颁发结业证书。第十六条学校立足学科教学,重点加强学前教育和初等教育研究,理论联系实际,促进教育教学工作全面、科学发展。第十七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依法招收学生。第十八条学校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需要,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7、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第十九条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推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第二十条学校构建开放包容、合作共享的社会服务机制,坚持协同创新,充分发挥学科专业特色、人才培养优势和智库功能,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开放办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自主与境内外高等学校、教育研究机构开展学分互认、教师互访、课程互通、联合办学等形式的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第二十二
8、条学校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建立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引领人才培养、学术发展和文化传承创新。第三章教职工第二十三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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