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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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序言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一所以培养培训学前教育师资为主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前身是万县师范学校和万县幼儿师范学校合并组建的重庆市三峡师范学校。万县师范学校始建于1914年,万县幼儿师范学校始建于1960年,2012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学校坚持“励志、笃学、仁爱、敏行”的办学理念和“立足重庆,面向西部,辐射全国”的办学定位,以学前教育、艺术教育为主要办学特色,改革创新、特色发展、服务地方、开放办学,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西部一流”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

2、现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依法治校,建立完善的现代大学制度,维护学校正常运行,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简称“重庆幼儿师专”;英文译名为“ChongqingPreschoolEducationCollege”,英文缩写为“CQPEC”。第三条学校住所为: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育才

3、路1号。学校设塘坊校区和沙河校区。学校网站http://www.cqpec.com。29第四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姓师、向农、为幼”,校训是“无冥冥之志者,无昭昭之功。骐骥一跃,不能十步。驽马十驾,功在不舍”。第五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专业建设为关键,以教学科研为核心,以队伍建设为保障,服务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服务区域经济社会的转型与升级,培养高素质专业化技能型人才。第二章举办者和学校第六条学校

4、是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第七条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依据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对学校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依法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依法保障和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接受重庆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第八条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其它合法权益。第九条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名称变更,须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

5、有办学自主权。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一条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依照学校章程依法自主办学,制定实施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29(二)依法实施专科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三)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依法承担实施继续教育;(四)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教育教学为核心,积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依法确定选拔学生的

6、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六)根据教学需要,依照相关规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合理制定各专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健全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七)依照有关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干部任免、职务评聘、津贴调整、工资分配、奖励或处分等工作;(九)依法自主开展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交流合作,积极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合作交流活

7、动,积极推进教育国际化;(十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收取的学生学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和受捐赠财产;(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29(二)依照章程规定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基本职能;(三)保障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四)建立职业发展制度,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

8、条件;(五)根据学生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六)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七)保护学校资产和经费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八)实行校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九)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保障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基本职能第一节人才培养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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