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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5
《苗栗县鲤鱼国小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组织要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雲林縣東和國小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要點一、依據:東和國小「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二、目的:1、透過學生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2、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發揮民主教育之功能。三、組織:1、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置委員九人,任期為一年,均為無給職,校長為當然委員。2、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四人、教師代表三人、家長代表二人組織之。學校行政人員代表由校長遴聘,教師代表由教師推選,家長代表由家長會長及副會長代表。3、開會時由校長或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召集並主持會議。4、必要時學生申訴評議
2、委員會得聘請醫學、法學、社會學、心理輔導等之專業人士擔任諮詢顧問。四、申訴要件:符合下列要件者得由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訴1、具學生身分之本校在學學生。2、學校對其所為之懲罰行為或行政處分,損及其受教機會者。3、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五、申訴流程:1、學生確實受到行為處分。2、受到處分次日起十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3、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4、評議決定書送達當事學生。5、如不服決定書之判決,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再提起訴願。六、審議原則:
3、1、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對於逾越期限之申訴案件,得不予受理,惟有充分理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2、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案件,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或其他關係人到場說明,另申訴人(或父母、監護人)亦得要求到會說明。3、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審議,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件,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七、評議效力:1、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評議會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能決議。2、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
4、,應由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召集人公佈。八、附則:1、學生處分行為之申訴,於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未確定前,得享有為處分前之權力。2、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如原處分單位認為有與法律牴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撤銷原評議。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如下:職稱姓名性別備註校長林秉武男行政人員代表委員王麗美女行政人員代表委員黃豐仁女行政人員代表委員林慶宗男行政人員代表委員林淑君女教師代表委員吳威鋒男教師代表委員林雅玲女特教教師代表委員楊國樑男家長代表(家長會長)委員劉淑燕女家長代表(家長會副會長)附註:男女委員性別比例為44﹪:56﹪。十、本要點陳請校長核
5、可,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雲林縣東和國小學生申訴案件申訴書申訴日期:年月日編號:申訴人 性別 班級 座號 代理人 職業 關係 是否要求到案說明 代理人通訊處 聯絡電話O:H:申訴案件 申訴理由 希望獲得之補救 原簽處分單位意見 核示 備註1.本申訴所載資料不對外公開。2.申訴人指學校對其獎懲處分時具學生身分之當事人,代理人指申訴人之父母或監護人。3.「申訴案件」欄由原處分單位簽註。4.「申訴理由」欄與「希望獲得之補救」欄由申訴人或代理人填寫,亦可另紙書寫浮貼於申訴書上,加蓋騎縫印。5.「原簽處分單位意見」欄
6、由原簽獎懲處分單位填寫。6.「核示」欄由申評會承辦人呈閱後依核示意見辦理。7.在申訴程序中,申訴人、對造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如就申訴或其牽連之事項提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者,應即通知申評會終止評議。雲林縣東和國小學生申訴案件評議書評議日期:年月日申訴人 性別 班級 座號 代理人 職業 關係 是否要求到案說明 代理人通訊處 聯絡電話O:H:原處分單位 事件經過 雙方陳述原處分單位: 申訴人或代理人: 評議理由 評議結果 建議補救措施 申評會召集人 備註本評議書所載資料,以不對外公開為原則雲林縣東和國小學生申訴案件
7、評議決定通知書評議日期:年月日受文者 主旨 評議事實與說明 發文單位文號年月日古東國評字第號雲林縣古坑鄉東和國民小學附記:1、如不服本申訴決定,得於本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訴願。2、本通知書分別副送代理人、導師、學務處及有關單位或人員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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