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江大学职工申诉评议委员会组织和评议办法

淡江大学职工申诉评议委员会组织和评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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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5074a6b5f43557744a00662fb7704c.doc】淡江大學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辦法99.12.24第11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0.01.06校秘字第1000000058號函公布第一條  為保障職工權益,加強意見溝通,增進校園和諧,成立「淡江大學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職工申訴案件之評議。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工,係指本校專任職工(含校聘之非編制內人員)。第三條  申評會設委員十五人,各一級單位推派職工、教師代表各一人,由校長從中遴選職工九人、

2、教師五人擔任委員,另由校長選聘社會公正人士一人擔任之,其中兼任行政主管職務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得連任之。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之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委員不得兼任本校職工人事評議委員會委員。第四條  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申評會委員會議由主席召集之,主席因故無法召集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申評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席簽請校長遴聘之。第五條  職工對本校有關其不當之處分或措施,有損害其個人權益,經行政程序處

3、理仍不服者,得於知悉或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本辦法提起申訴,逾期不予受理,但因不可抗力因素以致逾越期限者不在此限。第六條  職工申訴時,應向申評會提出申訴書,由申訴職工署名並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申訴職工姓名、出生年月日、職稱、單位、住址、電話。二、申訴之事實、理由及希望獲得之補救。三、檢附相關文件、證據或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四、申訴日期。第七條  提起申訴不合前條規定者,申評會得酌定相當期限,通知申訴職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申評會得逕予以退件。第八條  申評會收到申訴職工提出之申訴書後,應於十五日內召開委員會議

4、。申評會應於開會前七日以書面通知各委員、申訴職工、關係人與必要之證人出席,並邀請本校之相關主管列席。申評會收到申訴職工提出之申訴書後,除有不得已事由應於六十日內作成評議書。第九條  申評會對於未依本辦法提出之申訴,申訴事件顯然應由法院審判或經由申訴職工撤回者,應不予以受理。第十條  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申評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第3頁,共3頁【845074a6b5f

5、43557744a00662fb7704c.doc】第十一條  申訴職工於申訴事件開始評議前或評議期間,有具體事實,足認申評會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得向申評會聲請該委員迴避。申評會委員迴避之聲請,由申評會中未被聲請迴避之委員決議應否迴避。經決議應予迴避之委員,不得參與該事件之評議。申評會委員對申請事件有利害關係情形,應自行迴避,不參與該事件之評議。第十二條  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評議過程以不公開為原則。第十三條  申評會委員會議評議時應以書面審理為原則。必要時得邀請申訴職工及關係人列席說明或陳述意見。申訴職工列席申

6、評會委員會議時得委請本校教職工或法律專業人員一至二人陪同、協助說明或答辯。申訴案件有實地瞭解之必要時,得經申評會決議,推派委員三人至五人為之。第十四條  評議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應由申評會主席另定期日召開委員會議繼續評議。第十五條  評議終結後應於七日內完成製作評議書,申評會之評議與表決,申評會委員應對外嚴守秘密。第十六條  評議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申訴職工姓名、出生年月日、職稱、單位、住址。二、申訴事件之經過。三、申訴職工與關係人之陳述與主張。四、評議之結果與理由。五、具體建議補救措施。六、申評會主席署名

7、。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時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代理主席署名,並記載其事由。七、評議書作成之年月日。申評會應於評議書經校長核定後十日內將評議書送達申訴職工與本校有關單位,並以副本送人事單位備查。第十七條  申評會於受理申訴事件後,得建議本校於申評會作成評議書前,停止對申訴職工原決定或措施之執行。第十八條  不服申訴案件之決定者,得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再申訴。提起再申訴者,應另檢附再申訴書具體指陳原措施、申訴評議決定之違法或不當,並應載明其希望獲得具體補救。提起再申訴者,其範圍不得逾申訴之內容。第十九條

8、  本辦法有關申訴之規定,除於再申訴已有規定者外,其與再申訴性質不相抵觸者,於再申訴準用之。再申訴之決定即為最後決定,再申訴職工就同一事件不得再提出申訴。第二十條  評議決定確定後,學校應依評議決定確實執行。第二十一條  提起申訴之職工就申訴案件或相牽連之事件,同時或先後另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民事或刑事訴訟者,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評會。第3頁,共3頁【8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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