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县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申诉评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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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評議書申訴人:◎◎◎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明文件號碼:N◎◎◎◎◎◎◎◎◎服務學校及職稱:桃園縣平鎮市平興國小教師    住居所:桃園縣◎◎市◎◎路◎◎巷◎弄◎號電 話:03-◎◎◎◎◎◎◎原措施學校:桃園縣立平興國小申訴人◎◎◎因不服桃園縣平興國小於95年5月30日舉行之94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臨時校務會議決議校務會議代表議題:經投票表決維持由全體專任教師參加者49票,代表參加者1票,但學校要求改為推選代表參加,認為剝奪學校全體教師參與校務會議之權益,向本會提起申訴,本會決定如下:主文申訴有理由。原措施學校就桃園縣政府發布之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

2、會議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一項(二)(三)點採行教師代表之規定暨第三項之規定應拒絕適用事實一、申訴人◎◎◎(以下簡稱申訴人)申訴書及說明略以:(一)依國民教育法第10條規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二)原措施學校95年5月30日召開94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臨時校務會議中,針對校務會議之組成究竟是採全體參加或進行代表制之意見表達部分,有49位教師表決贊成全體制,而同意代表制者僅一人,但學校仍要求改為推選代表參加,實剝奪全校全體教師參與校務會議之權益。(三)經學校教師會於95年12

3、月6日發起連署,支持校務會議之組成應由「全體教師參與」之連署人數達56人,占全體教師九分之七,學校不應剝奪全體教師參與學校校務會議之權益。並由教師會以95年12月18日平小教師字第95006號函建議原措施學校全體教師均得參加校務會議。(四)經原措施學校函請桃園縣政府核示,覆以:請依本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辦理。惟原措施學校校長卻仍於96年1月10日教師晨會宣達:要求本校校務會議仍必須由代表參加,枉顧95年5月30日校務會議決議與95年12月6日超過全體教師九分之七之連署民意,逕行剝奪全體教師參與校務會議之權益,因而提起本件申訴。二、學校說明書及說明略以:(一)本校係依據桃園縣政

4、府95.4.7府教學字第0950097454號函公布修正之「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辦理,文示自公布日生效。基於依法行政原則,本校依上述要點實施校務會議代表制。(二)國民教育法第10條相關條文為「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依上述條文,並未指明校務會議必須要由全體教師參加,而是得由全體教師或教師代表的方式,二者選其中一種方式參與校務會議,而參與成員的比例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桃園縣政府公布之「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校務會議實施

5、要點」係依此條款制定,學校行政人員沒有不依法實施之理由,否則即為違法行政,怠忽職守。(三)95年5月30日召開之94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已明確表達依法要依照縣府規定行事,但本校若有重大議題需討論時,仍會先徵求老師們的意見,而該次會議有關校務會議全體制或代表制之投票,係給予老師們表達意見之機會,其數據做為向上級機關表達教師期望之用,並非以統計人數決定學校的行政作為。若以人數連署否決上級之公文指示,實非正常學校行政之作為。亦將造成行政人員未來行事失據,影響不可謂不大。(四)為明確表達本校老師全體參與校務會議的期望,本校於95年12月27日去函桃園縣政府,詢問有關校務會

6、議是否得由全體教師參加?桃園縣政府於95年12月29日覆函本校,要求依照本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辦理。校長並未刻意剝奪教師參與校務會議之權益,而是依照桃園縣政府之函示宣達,即使知道有違多數教師期望,但仍得遵奉規定辦理。理由一、按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本於職權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之學校章則對其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享有專業自主。此教師法第1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訂有明文。又教師除依法令履行聘約外,就校務會議所議定有關教師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各項辦法,及教師擔任導師之辦法等相關事項,亦均有遵守之義務。此教師法第17條亦有明文。再者校務會議所議決之重大事

7、項,依國民教育法第12條之規定包含:校務發展計畫、學校各種重要章則、校長交議事項及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諸如有關教科圖書之選用等亦均包括在內。由上可知,校務會議於校務之運作、教師履行聘約義務及專業自主、學生之權益等均有舉足輕重之地位,可謂校務推動之重要關鍵。故為兼顧校務推動之行政裁量權、家長教育選擇權及教師專業自主等均衡運作以維護學生受教權達成教育百年大計之目的,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明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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