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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师商院学发〔2013〕32号关于认真做好2013-2014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校属各二级学院: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及《重庆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渝教财〔2007〕4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校范围内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开展2013-2014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我校已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
2、专科(高职)学生-7-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二)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团总支书记任副组长、各专业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三)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7-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3个档次。参照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50元-至350元之间的为一般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50元-250元之间的为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50元以下的为特殊困难。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
4、年进行一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一)由学校全面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新生以入学时提供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作为参评依据。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
5、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二)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7-(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二级学院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
6、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四)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五)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7、负责汇总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7-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以便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其它资助和引导其参加勤工助学等方面的工作。七、学校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会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调研。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
8、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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