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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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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七、廊坊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1、廊坊市司法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廊坊市司法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廊坊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廊坊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条制作行政处罚文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正确适用法律,完整引用法条;(二
2、)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做到客观公正,对认定的事实均逐一列明证据,并进行合理分析,使证据与事实一一对应,对不予采信的证据需说明理由;(三)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廊坊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实施处罚,并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或减轻、从重处罚的原因予以说明。第二章 “三步式”执法程序的适用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廊坊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涉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三步
3、式”执法程序,应当依法直接做出行政处罚。第五条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教育规范。责令行政管理相对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教育规范期限一般为3日,在此期间内停止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二)限期整改。经教育规范违法行为仍不停止的,应当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载明已经发生的违法事实,并依法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三)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相对人逾期拒不改正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第六条对于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免予行
4、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建立台账,予以登记。第三章简易程序第七条依法对当事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执行:(一)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二)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三)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
5、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加重处罚;(四)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第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及交付罚款的方式、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名称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报市局负责法制工作人员处备案。第四章一般程序第十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一)对当事人处以5
6、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三)责令停止执业;(四)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证;(五)其他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第十一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审查、决定、执行等。第十二条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第十三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市局机关申请承办人员回避:(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
7、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市局机关负责人决定;市局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第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需要另行调查取证的案件外,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免予、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证据。第十六条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记录和现场笔录等。第十七条执法人员调查、检查、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8、二)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允许对其补充、修改,补充、修改之处应要求被询问人确认并捺手印,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上注明;(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勘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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