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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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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廊坊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巡查制度第一条 为做好教育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教育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巡查,是指教育行政具有执法权的部门按照法定的职责范围,为开展相关各项行政执法工作而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教育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第四条 执法巡查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层层分解落实巡查任务,做到分工明确、区域明确、职责明确,提高巡查工作质量,形成奖罚分明的激励竞争机制。第五条 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出详细的、切实可行的执法巡查方案和执法巡查监督方案,认真开展行
2、政执法巡查工作。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巡查责任部门应根据自己行政职权范围开展执法巡查工作,制定行政执法巡查或监督检查制度和计划,要实行定区、定片、定段、定时、定人,通过“五定方法”把执法巡查责任逐层、逐人分解落实到位。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巡查责任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确定巡查或检查(以下统称巡查)的区域、密度(频次)和重点单位。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巡查责任部门,要建立巡查台帐,记录巡查时间、巡查目标、巡查情况、处理措施和巡查责任人员等事项。每周、每月、每季、年度巡查记录汇总,逐级上报。第九条 执行巡查任务时,应有两名以上持有《河北省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
3、违法行为时,能够独立处置的,可及时处置,若情况复杂应立即向单位报告请求支援,在确保不激化矛盾、不危害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依法对现场予以保护。第十条 巡查实行文明执法严格执法,严禁在执法巡查过程中言行粗暴、激化矛盾。严禁执法巡查人员在明知执法力量不足以控制现场局势的情况下盲目开展执法活动。第十一条 在巡查过程中对应当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的予以问责,实行责任倒查。第十二条 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执法巡查工作纳入市教育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廊坊市教育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相关法
4、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教育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案卷。第三条 局相关科室应按职责做好行政许可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整理归档的案卷应做到规范、真实、完整。第四条 教育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采取定期集中评查的方式。定期集中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第五条 教育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形式评查和内容评查相结合的方式。形式评查主要为:构成案卷的要件是否适当;要件是否齐备、有效;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内容评查主要为:1、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合法;2、行政许可法律依据是否准确;3、行政许可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4、许可收费标
5、准是否符合规定;5、办理程序、时限是否合法;6、是否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教育局成立案卷评查领导小组,由分管的局领导担任组长,案卷评查人员由局法制安全科、纪检监察室和相关科室工作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应当对评查工作情况和发现问题进行记载,对每一案卷的评查结果应作出评查结论,提出工作建议。第八条 案卷评查完结后,评查人员应将评查结论书面通知案卷承办部门。第九条 收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建议的,相关部门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案卷质量的措施并报市教育局备案。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错案的,应当建议相
6、关部门依照规定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对局机关或受委托的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备案、行政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应当指出,并视具体情况,提出对有关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第十一条 对评查人员作出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论书面通知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复查。第十二条 局案卷评查领导小组自收到复查申请3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科室,重新选派人员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查。并在复查结束2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复查认为原评查结论有误的,应撤销原评查结论,并将撤销通知和复查结论送达有关部门。复查认为原评查结论正确
7、无误的,应维持原评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送达有关部门。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论,将作为评价该单位和该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廊坊市教育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为促进我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教育系统行政执法的工作实际,设立廊坊市教育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一、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案件审理委员会由现任局领导组成,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二、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一)研究、探索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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