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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7
《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大纲详解(最新)new》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民法学考试大纲第一部分总论(20%)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财产关系的特点:(1):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2):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3):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如人的器官、血液(三)民法的渊源(法源):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1.制定法:包括宪法中的民法规范;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国务院发
2、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2.习惯法:指国家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习惯成为法的渊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①相当长时期以来确有人们惯于遵行的事实;②其内容有比较明确的规范性;③现行法没有关于该项行为的规定,且与现行法基本原则没有抵触;④需经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1)民法的生效和失效生效时间包括:①即时生效:指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生效;②之后生效:指民法规范中指定于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失效时间情况:
3、(1)新法直接规定废除旧法;(2)国家颁布专门的规定宣布某些法律规范失效;(3)在法院审判中,在对某一个案件可以使用两个以上的法律,而法律之间又相互冲突时,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以新法、后法为准。(2)民事法律规范的溯及力问题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司法解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83/83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包括我国驻外使馆、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器。一些区域民法规范只能在特定的区域内有效。3.对人的适用范围:我国境内的自然人及法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
4、)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由民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①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③主要是财产关系;④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1)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主体的两个基本要件:客观存在;为法律所
5、承认(2)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3)客体: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三类。3.民事法律事实(1)概念:是符合民事规范,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2)分类:①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分为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②行为(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3)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指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必须因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才能发生。这些相互结合,共同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事实构成。
6、(二)民事权利1.概念: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2.分类:(1):依权利内容划分: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2):依权利效力与作用划分: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继承权)、请求权(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撤消权、解除权、追认权、抵消权)、抗辩权83/83(如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3):依权利效力范围划分:绝对权(物权、人身权)、相对权(4):依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之间的关系划分:主权利、从权利(5):依权利之间的是否具有基础与
7、救济关系划分:原权利、救济权(6):依能否与权利人分离划分:专属权、非专属权(7):依权利能否实现取得实现利益划分:既得权、期待权(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国家保护)2.私力救济(自我保护):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①为保护自己的权利;②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③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④事后应当即请求有关机关保护。(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1.概念: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2.分类: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基本义务和附随义务。三、自然
8、人(一)自然人概述1.自然人的概念: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2.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民法通则》第15条:公民以他的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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