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实现方式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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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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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实现方式的重构  杨留强张云鹏  环境侵权是指因产业活动或者其他人为原因,导致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的可能,并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环境侵权具有:主体的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原因行为在价值判断上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侵害状态的间接性、继续性、反复性、广阔性和累积性;兼有公害性和私害性等特征。环境侵权与其它侵权行为的区别不仅在于是通过环境这一媒介造成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而且在于因环境恶化造成环境利益的损害,前者也是民法、

2、行政法关注的对象,后者才是环境法的特质,环境侵权在本质上是对环境利益造成了损害,而不是局限于违法或违反义务,否则,很多合法排污和无法定义务而导致环境污染的情形将无从救济。本文拟在继承传统环境侵权责任实现方式基础上,从环境侵权的特征和本质出发,重构环境侵权责任的实现方式,以期对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的完善和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修改有所帮助。  一、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实现方式的现状及缺陷  (一)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实现方式的现状  我国关于环境侵权责任实现方式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及海洋、大气、水、固体废弃物

3、和噪声等污染防治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森林、草原、渔业、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水土保持、野生动物保护等自然资源保护法律的有关规定。从总体上看,形成了民事基本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这样一个系统的、层次鲜明的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立法体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十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适用于环境侵权责任的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五种。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

4、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物等资源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其他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即把“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如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中,《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中,《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盗伐森林的,依

5、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等等。学界一般认为排除危害同《民法通则》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没有实质上的不同,可以理解为后三种责任形式是前者的具体化和不同情况下的分别适用,而且包括了危害尚未发生而采取的停止和排除的措施;因此,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的实现方式有恢复原状、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三种。  (二)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实现方式

6、的缺陷  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方式上,我国法律确认了恢复原状、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为一体的救济方式,有利于环境侵权受害人的保护。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规模的扩大,环境侵权现象日益严重,我国现行的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已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这主要表现在:  1.对生态破坏行为重视不够。虽然《环境保护法》第三章规定了自然资源的保护和改善,但对于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粗糙,没有规定生态效益补偿费制度,极不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  2.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7、虽然规定了排除侵害这种责任形式,但未对其成立要件、适用范围作出界定。同时,也没有规定西方国家在环境保护中所适用的基于利益衡量原则出发,兼顾企业发展、环境保护与社会公平需要的“部分排除侵害”,“中间排除侵害”等灵活性制度。  3.遗漏了对恢复原状的规定,使得对受害人的救济不得不诉诸于《民法通则》的规定,而不能兼顾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这必然导致适用中的困难。  4.虽然环境保护基本法规定了赔偿损失责任承担方式,但过于笼统,致使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无从适用。  5.缺乏财务保证、责任保险、赔偿基金等损害赔偿责任保障制度。因

8、而,常常出现受害人的损害因加害人支付能力不足、加害人不明而难以填补等现象,使得受害人不能得到应有的赔偿。  二、重构我国环境责任实现方式应坚持的原则  因环境侵权行为往往带有公益性和社会有益性,既不能完全禁止,也不能完全放任自流,在适用排除危害方面存在着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个人私益与社会公益的价值衡量问题,使得这一责任方式的标准难以确定。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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